2015年11月10日讯 张某自行研发代码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并伙同他人推广该业务牟利。区法院最近对该案作出判决,张某及同伙因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
自行研发代码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张某2013年7月份自行研发代码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遂开展了一项名为移动监控宝业务并对外推广。之后为牟取非法利益,张某、李某与刘某东(另处理)合作进行该业务推广。
2013年10月,张某、刘某东经被告人李某介绍,找到冼某轩合作推广移动监控宝业务,并由被告人冼某轩向被告人张某、李某和刘某东支付款项人民币100万元,刘某东则派出技术人员即被告人谢某到被告人冼某轩所在的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移动监控宝相关信息数据的接收工作,期间获取了数百万条手机号码、手机属地、搜索关键字、访问时间等公民个人信息。
焦点:
非法获取手机号码是否有罪
本案中被告人通过嵌入代码的方式获取的大部分信息仅仅是手机号码,该手机号码所对应的公民的基本情况均没有获取。有法律人士认为现在手机号码极为普遍,每个手机号码是否对应的特定的群体不确定,在信息对象不特定的情况下,认为没有严重侵犯到公民个人的身份、隐私,对公民的人身侵害不足以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同时,还有法律人士认为,被告人通过自行研发的代码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手机用户在上网浏览网页时对其手机号码有可能被泄露应有一定的预知性,而且在移动通信平台或一些知名企业都有未经手机用户同意可以直接获取手机用户的号码的情况,可以被认为是行规。因此,本案使用的获取方式并不具有非法性。
办案人员:
贩卖个人信息牟利应入罪
本案办案人员认为,每个号码后面均对应着某个个体,手机号码与其他信息特别是搜索的关键词相结合,针对的就是特定的人群,应当认为是涉及到公民的个人隐私,该种情形下被告人获取的数据应视为公民个人信息。
办案人员还随机联系了多名被获取号码的手机用户展开调查,手机用户均对其在浏览网页时被获取手机号码的情况不知情,主观上也不愿意被获取手机号码,均认为侵犯了其个人的隐私。因此办案人员认为,被告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未经手机号码用户的同意及其他部门的授权,普遍不被接受,应属非法。
根据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的保护,即使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也不能私自将其贩卖牟利,否则就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而本案从被告人供述和银行流水明细等书证材料均反映,被告人张某、李某及在逃的刘某东合伙将涉案的手机号码等信息以100万元的价格贩卖给了冼某轩,并由三人分成,涉及的信息数量较大,被告人张某、李某涉嫌非法获取后予以出售。
冼某轩出钱购买涉案的手机号码等信息,被告人谢某帮助冼某轩嵌入代码,从北京张某公司的数据库中接收手机号码等信息,可视为帮助冼某轩非法获取冼某轩所买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可认定冼某轩和谢某为共犯,同样地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判决结果: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入狱一年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李某、冼某轩、谢某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第二款,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区法院最近作出一审判决: 张某、冼某轩、李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谢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