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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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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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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微信群员传播淫秽信息 自己也可能判罪获刑

日期:2015/11/30  点击次数:613

  2015年11月30日讯 近日,浙江省云和县法院判处了一起利用微信传播淫秽视频案。

  被告两人,一个姓谢,一个姓张。

  谢是一微信群群主,该群成员人数长期保持在200人以上。据谢说,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有人往群里发淫秽视频;到了后来,淫秽视频竟然成了这个微信群的主要传播内容。

  张是几个月前进群的,经查,今年8月到10月,他在群里传了121个黄色视频。

  谢作为群主,本该负起监督管理职责,但他并没有阻止群成员传播淫秽视频。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二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系共同犯罪。鉴于谢、张认罪态度较好,分别判处两人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传播黄色视频就是犯罪?群主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被同罪处置?

  律师点评:

  在微信群里传播淫秽物品(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跟在聊天室、论坛、QQ、电子邮件等网络平台上的处理方式基本相同。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包括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40个以上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以牟利为目的,传播20个以上该类视频文件,即构成犯罪。

  而且,在微信群里上传淫秽视频,除上传者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微信群主同样可能面临刑罚。

  根据“两高”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微信群主因为放任群成员传播淫秽视频而被“连坐”判刑的案例,我省也有出现,并不是群主本人没有上传淫秽视频就可以免除责任。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节作出判断,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比如通过微信向特定的人(亲友、夫妻)传播淫秽信息,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人数不多且社会影响不大的。

  需要引起重视的是,目前我省对该类行为的打击力度呈加大趋势。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统计,今年全省对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已决判例已有16起(不包括还未上网公布以及还未审结的案例)。这16起案件中,多数都是通过微信群、QQ群等社交平台传播淫秽物品。

  根据2010年“两高”的相关规定,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的(视频200个以上及其他形式数量标准),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传播淫秽物品罪从犯罪形态上讲是故意犯罪,不是过失犯罪。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群主只有在与直接传播者具有共同传播的犯罪故意时,才构成犯罪。

  至于认定群主是否具有共同的传播故意,不能仅凭其陈述和辩解来判断,而应结合其具体行为表现来综合认定,如该微信群设立的目的(是否主要就是淫秽宣传)、群主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的态度、有无采取过有效的制止措施、群主是否从传播淫秽物品中获利、是否暗中鼓励支持等等。

  在上述案例中,虽然谢声称不知道何时开始有人在群里传播淫秽视频,但从该群后来逐渐发展为以传播淫秽视频为主的微信群来看,谢作为群主显然没有尽到管理义务,也没有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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