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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流程:
具体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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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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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波辩护一起吸收公众存款案缓刑结案

日期:2015/11/30  点击次数:1369

济南某投资公司平阴分公司于2011年成立,招聘刘某某等人以投资或借款的名义,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并许以高额的利息回报。经营过程中,刘某某等人作为吸收存款的“业务员”,多途径宣传该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吸收资金的优惠政策,先后吸收386万元。案发后,集资参与人的损失金额被界定为351万元,随后家属慕名聘请了邢波律师作为刘某某的辩护。律师介入案件后分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1、本案应该是单位犯罪,刘某某仅是普通工作人员,应界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类人员量刑比单纯的非单位犯罪量刑要低。

2、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配合调查,且已取保候审;

3、刘某某被派到平阴分公司之前,当地已经形成了一套资金运作方法,刘某某对资金流转没有决定权,在犯罪过程中作用较小;

4、办案机关指控的数额不准确,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

5、刘某某同样也是本案的受害者,努力争取定罪免罚或者缓刑,避免实刑。


一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本案系单位犯罪,刘某某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地位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和作用较轻,最终从轻判处了缓刑。

本案是邢波律师办理的一起在当地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群体性案件,涉及人数多,案情复杂。办案过程中,邢波律师总结出,刘某某在整个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都是非常小的,同时,其是经他人介绍加入的,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之一。另外,公司本身就有完整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运行流程,刘某某充当的仅仅是业务员的角色。同时,存在自首情节。另外,本案单位犯罪的性质使案件具有较大的辩护空间。

最终,经过不懈努力,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刘某某判处了缓刑。刘某某本人及其家属比较满意。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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