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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流程:
具体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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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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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嘉峪关两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7亿元 7名被告人被判刑

日期:2015/12/1  点击次数:696

  2015年12月1日讯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7亿元案件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单位中特首诺(北京)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嘉峪关中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王银安等7人最终被分别判处罚金、有期徒刑等刑罚。

  从2014年4月起,嘉峪关市公安局接连接到群众举报,称有公司涉嫌以融资为名诈骗其财物。警方在随后立案调查中发现,中特公司、中盛公司及其负责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涉及金额巨大。警方在侦结后依法移交检方提起公诉。

  7月31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中特公司、中盛公司未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以民间借贷或联合理财为名,允诺给予高额利息,变相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近1.37亿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作为被告单位负责人,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指挥等作用,系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赵某、刘某、孙某、李某、陈某、韩某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系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法院依照刑法,分别判处被告单位中特公司、中盛公司罚金各50万元;7名被告人被判处10年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予以追缴,并返还因违法吸收公众存款而遭受损失的被害人。

  一审宣判后,赵某等5名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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