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日讯
掏鸟窝掏了16只鸟,就被判刑10年半。猛然看这个新闻,不少人第一感觉是咋这么重。
律师查阅判决后分析,其实判决一点也不重,因为抓的鸟是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而且数量也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
其实,不但捕猎国家保护动物属于犯罪行为,抓捕麻雀、壁虎、青蛙、蛇等有益动物触犯法律的案例时常见诸报端。
>>案件回顾
90后小闫,原本是河南郑州一所职业学院的在校大学生。2014年7月暑假期间,小闫和朋友小王在新乡市辉县农村发现自家大门外有鸟窝,于是攀爬上去掏了小鸟12只。后来,二人又发现一个鸟窝,又掏了4只鸟。两人通过网络出售,获利千余元。他们掏的鸟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今年5月28日,辉县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小闫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小王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
近日,新乡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这个案件,判决是否过重?华商报记者采访了律师。
律师在查阅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一审与二审判决后表示,小闫和小王先后非法猎取1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后又出售10只,其中小闫还从张某处又收购了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凤头鹰1只。小闫、小王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小闫还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两罪并罚自然处罚要重些。
在量刑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中包括“隼类(所有种)达到10只”。根据我国《刑法》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鉴于两人都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两级法院对小闫和小王的量刑还是从轻处罚了。综合看来,两级法院对该案的处理是合法合理的。
最后,律师提醒,因为我国对不知法而犯法的人依然是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处罚的,行为人并不能以产生法律认识错误而要求免除处罚。提醒大家多学习法律,提高法律意识。
猎杀两只朱鹮 被判6年和9年
陕西省留坝县法院2015年11月13日宣判一起猎杀朱鹮案件。
张某、王孝某、王忠某是重庆人。2015年6月4日,3人在留坝县二郎庙村用射钉枪将栖息在树上的两只鸟猎杀,得知猎杀的鸟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朱鹮后,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三人构成非法猎杀、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张某9年,并处罚金5000元;分别判处王孝某、王忠某6年,并处 罚 金3000元。
抓麻雀青蛙20只以上构成犯罪
捉小壁虎、蜻蜓、麻雀等小动物,曾是很多孩子的游戏。尽管很多人也知道壁虎、青蛙为益虫,但大多数人不知捕捉多了也会构成犯罪。
这些动物都属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
“三有”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
>>案例之麻雀
网捕麻雀300余 只判刑1年
2014年12月,在浙江温州务工的蔡某因捕获300余只麻雀和其他鸟类,被瓯海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蔡某供述,他专门买来渔网,自制捕鸟网。经鉴定,查获的野生鸟类中,有麻雀、丝光椋鸟、金翅雀,均属“三有”动物。
>>案例之癞蛤蟆
逮了87只癞蛤蟆 拘役3个月
河南确山县人汪某,于2014年7月4日深夜至7月5日凌晨,在村头的河沟里逮了87只癞蛤蟆。
癞蛤蟆学名中华蟾蜍,其生长发育过程中蜕下的角质衣膜蟾蜕被当做中药材,汪某打算逮几只卖到黑市上换俩钱。最终被法院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
>>案例之青蛙
抓203只青蛙 拘役3至4月
颜某等三人在浙江嘉兴打工,看到集市上有人叫卖青蛙,价格还颇高,便动起了捕捉青蛙发财的歪脑筋。2012年9月28日晚至次日凌晨,三人携带编织篓、电筒、竹竿等工具捕猎青蛙,共狩猎野生青蛙203只。
经鉴定,三人抓捕的青蛙为黑斑蛙和金线蛙,均是国家三级保护动物。三人分别判处3至4个月拘役。
>>案例之壁虎
逮了千余壁虎 被罚2000元
2014年12月,河南省鄢陵县法院公布一起非法狩猎案,7人因用自制的捕捉工具,捕捉1689只野生壁虎,被控涉嫌非法狩猎罪,其中6个被告人一审被各判处罚金2000元。
小资料:燕隼
俗称为青条子、蚂蚱鹰、青尖等,体形比猎隼、游隼等都小,为小型猛禽,在中国分布几乎遍及全国各地。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