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0日讯 夫妻二人在“低投入、高回报”的诱惑下加入传销组织,发展下线一百余人。近日,宿松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胡某、张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等刑罚。
2013年1月,宿松人胡某、张某(女)夫妻二人在方某等人邀约下,以做服装生意为名被骗至河南省洛阳市,在没有任何产品与实际劳务的情况下,方某等人向胡某、张某宣传“自愿联锁经营业”,在“低投入、高回报”的诱惑下,胡某、张某于2013年4月先后“自愿”加入该组织,并各自缴纳69800元购买21份虚拟产品,胡某作为杨某(另处)的直接下线,张某作为胡某的直接下线。后胡某、张某以上述方式继续发展下线。
该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分别是实习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由低到高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份额作为晋升、计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形成上下线关系,从而达到非法敛财的目的;同时还规定参与人员一星期后可领取19000元的返利,以发展两名直接下线为限,并按发展下线情况进行提成。除设立级别制度外,该组织为加强管理,设有六个职能窗口,分别是大总管、能力总管、自律总管、经营总管、自律配合总管、申购总管,总管必须是经理以上人员。大总管负责本体系的全面工作,向老总汇报工作,传达要求指示。各大总管都隶属于上面的老总管理,老总管理总管,总管再按各自的职责具体管理本体系传销人员。
加入组织后不久,胡某被安排担任自律配合总管,负责协助管理传销组织纪律方面的事情;张某被安排担任能力总管,负责对新进人员进行培训。二人晋升为老总级别后,负责全面管理体系内的传销人员。期间,为逃避打击,胡某先后将该传销组织活动区域从河南省洛阳市迁至湖北省武汉市,再从湖北省武汉市迁至浙江省湖州市。截至2014年3月案发,胡某共发展60余名传销人员,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资金累计达400余万元。张某共发展40余名传销人员,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资金累计达300余万元。二人从中获得非法利益4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张某以“自愿联锁经营业”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虚拟产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情节严重,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张某犯罪后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主动退缴非法所得款和缴纳了罚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