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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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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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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老鼠仓”马乐案再审 改判刑3年 罚1913万

日期:2015/12/11  点击次数:771

  2015年12月11日讯   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省深圳市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对该院再审的被告人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对马乐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13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120246.98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查明,原审被告人马乐在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经理期间,利用其掌控的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买卖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案发后马乐投案自首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另查明,马乐非法获利数额应为人民币19120246.98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马乐作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法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应当参照该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之规定进行处罚。从该罪的立法目的、法条文意及立法技术看,应当适用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全部规定。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累计成交金额10.5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912余万元,其犯罪数额远远超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且案发时属全国查获该类犯罪数额最大者,应当认定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对马乐本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刑罚,鉴于马乐能主动从境外回国投案自首、退还了全部非法所得和全额缴纳了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情节,对马乐可予以减轻处罚。原审裁判因对法律条文理解错误,导致降格评判马乐的犯罪情节,对马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不当,应予纠正。

  司法实践中,对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援引第一款适用问题,存在不同理解。本案的依法改判,不仅有利于正确审理该类犯罪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而且有利于加大对该类犯罪的惩处力度,进一步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管理秩序。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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