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5日讯 在公示期满3个星期之后,刘志军、薄谷开来减刑案12月14日在互联网上引起密切关注。
当天同样走进舆论视野的,还有公示期进入倒数第二天的黄光裕减刑案。这3起案件的主角近年来都曾备受关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12月14日17时20分发布的消息显示,该院已依法对刘志军、薄谷开来减刑案作出准予的裁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志军、薄谷开来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予减刑,故分别裁定二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附加刑不变。
刘志军是原铁道部部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7月8日判决其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薄谷开来为中共重庆市委原书记薄熙来之妻,2012年8月19日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故意杀人罪。
北京市高院审判监督庭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一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事实上,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并非特殊待遇。我国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2014年,被判处死缓的中国移动原党组书记张春江、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宋晨光等人,也在死缓执行期满后被减为无期徒刑,并进行公示。
死缓依法减为无期不是个例,它体现的是司法实践中慎用死刑、减少适用死刑的趋势,中国近年来也在逐渐减少死刑的刑种和罪名。
据媒体报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示称,2010年因犯非法经营、内幕交易、单位行贿入狱的黄光裕,日前被刑罚执行机关建议减刑1年,理由是其获得两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称号。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记者注意到,北京市高院公示中附上的秦城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也记录了刘志军、薄谷开来接受教育改造和悔过表现。例如,刘志军被载明的优秀表现有3项,一是深刻剖析犯罪根源,积极发挥自身社会价值,撰写的警示文章《我对所犯罪行的反思与剖析》被监狱评为二等奖;二是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按时完成思想汇报,不断提高思想认识;三是力所能及地参加劳动改造,认真完成劳动任务,按规定做好室内外卫生保洁工作。
此外,刘志军还在2014年度获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不过,刘志军、薄谷开来两人与黄光裕的减刑程序有所不同。根据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其减刑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而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减刑由监狱提出建议,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官方消息显示,2015年10月26日,刘志军所在的公安部秦城监狱向北京市高院提交《提请减刑建议书》,该院于11月12日立案,11月16日至11月20日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上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薄谷开来所在的司法部燕城监狱,于2014年9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北京市高院2015年11月12日立案,公示期同样是11月16日至11月20日。目前,薄谷开来和刘志军减刑案都已公示期满,并在12月11日获得准予裁定。
黄光裕减刑案的公示期则为2015年12月11日至12月15日,15日是该案公示期的最后一天。
一些网友发现,从这些减刑案的公示期首日起,舆论都没有对此掀起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告诉记者,他在11月时也没有注意到刘志军等人减刑的公示,“可能是公示和得到消息的渠道不一样”,“11月的公示应该不是在最高法院的新闻网上”,而在其他某种渠道,“公示的时候新闻单位不知道”。
对于如何让公示引人关注而更有实效的问题,王振宇表示,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候,有关部门把消息告诉媒体,媒体才能注意到,公布了但没有让它充分进入公共领域,自然很难实现广泛的报道和关注。
“减刑应该由司法来认定,判刑是由法院,减刑也应该由法院,”王振宇说,在法治国家,减刑离不开律师、检察院等各方参加,最后由法院决定,这是监督减刑的有效途径之一。
记者注意到,2014年,中央政法委也曾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要求对职务犯罪等3类犯罪必须从严把握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例如,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可以减为25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两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