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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流程:
具体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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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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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老鼠仓”案判刑过轻 最高检3次抗诉

日期:2015/12/15  点击次数:638

  2015年12月15日讯  12月11日早上9点30分,一辆警车停在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门口,身穿深灰色运动装的原审被告人马乐被法警带入法庭,神情凝重。随着审判长敲响法槌,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建国以来第一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派员出庭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再审宣判。

  最高法判决认定,马乐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对其改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913万元。而之前的一审、二审判决,马乐的犯罪行为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884万元。

  罪犯信息

  马乐,1982年出生,2004年至2006年在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读研究生。2006年毕业后就职于博时基金。马乐在博时历任研究部研究员、公用事业与金融地产研究组主管兼研究员、股票投资部投资经理。2011年3月起,29岁的马乐任博时精选基金经理,将这只规模上百亿元的“大象”基金业绩排名从原来的垫底位置提升到中上游,曾经是业界的明星基金经理。

  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3月24日

  一审

  最大“老鼠仓”案罪犯被判处缓刑

  据了解,在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间,作为基金经理的马乐,负责对博时精选的所有股票交易发出指令,掌握了博时精选交易的标的股票、交易时间和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

  在此期间,马乐利用掌握的未公开信息,操作其控制的“金某”“严某进”“严某雯”三个股票账户,先于(1至5个交易日)、同期或稍晚于(1至2个交易日)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卖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10.5亿余元,获利1883万余元。

  媒体普遍认为,该案为我国基金史上最大“老鼠仓”案。

  2013年12月26日,深圳市检察院就马乐案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马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

  2014年3月24日,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马乐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刑法中并未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马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由于具有自首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884万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1883万余元予以追缴。

  2014年4月4日至2014年12月8日

  抗诉

  按审判监督程序最高检提出抗诉

  马乐案“判三缓五”再次引起舆论关注,不少人认为马乐案量刑过轻。

  同年4月4日,深圳市检察院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由,就马乐案提出抗诉。

  该案公诉人、深圳市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官黄锐意表示,依据刑法第180条第四款、第一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当依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情节,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成交额和非法获利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应依照“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来处罚。

  2014年8月28日,广东省检察院经审查后决定支持抗诉。9月22日,马乐案在广东省高级法院二审开庭。

  2014年10月20日,广东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认为,刑法第180条第四款只规定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严重”的量刑情节,并未规定本罪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马乐属犯罪情节严重,应在该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广东省检察院认为终审裁定确有错误,于11月27日提请最高检抗诉。

  2014年12月8日,最高检检委会研究认为,终审裁定以刑法第180条第四款并未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有“情节特别严重”规定为由,对此情形不作认定,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量刑不当,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5年7月8日

  再审

  对两个量刑情节分别持不同看法

  2015年7月8日,此案在位于深圳的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开庭再审。

  庭审中,最高检派出张志强、罗曦两名检察员出庭履行抗诉职责。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理解刑法第180条第四款的规定,即对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否存在‘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情节。”最高检两位检察员表示,刑法第180条第四款中规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这里的“情节严重”,在实践中,理解上各方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只能依照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量刑档次处理,不存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另一种观点认为,这里的“情节严重”只是入罪条款,即达到了情节严重以上的情形,依照第一款的全部规定处罚。

  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判决、裁定持第一种观点。检察机关则持第二种观点。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进行了激烈辩论。

  2015年12月11日

  裁定

  检方抗诉获采纳最高法改判实刑

  检方在最后陈述中还指出,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时间跨度长,交易金额及获利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参照“两高”《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远远超过成交额250万元以上、获利75万元以上等认定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其犯罪情节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2015年12月11日,最高法采纳了最高检的抗诉意见,此案再审获改判。最高法判决,马乐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对其改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913万元。

  法庭认为,马乐作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根据刑法第180条第四款规定,应当参照该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进行处罚。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其犯罪数额远超“两高”《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最高法认为,原审裁判因对法律条文理解错误,导致降格评判马乐的犯罪情节,对马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不当,应予纠正。马乐非法获利数额应为人民币1912万余元,原审认定马乐非法获利数额人民币1883万余元属计算错误,应予更正。

  □表态

  按照程序办案绝非检法对抗

  “三级检察机关历时近两年,持续接力抗诉,坚持在法律适用问题上严格按照立法精神解释法律,捍卫法律的尊严,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坚守不让个案的错误判决误导司法实践底线,很好地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改判后,最高检公诉厅负责人表示。

  此前,有媒体以《“两高”因老鼠仓案“对抗”》为标题进行报道,张志强和罗曦同时向记者表示,这绝不是“对抗”。

  两位检察员说,本案各级检察机关都是按正常法律程序,按法律规定办案,依法提出抗诉。最高检对本案提出抗诉,目的是通过这个个案,表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责任保障法律统一正确适用,使犯罪分子得到罪责刑

  相一致的处罚;通过这个案件的办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维护金融管理秩序,维护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和对金融行业的信心。

  最高检公诉厅负责人告诉记者,这种利用基金或其他金融机构资金抬高价格、搭便车获利的行为被称为“老鼠仓”行为,其危害性巨大,检察机关对此类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打击。首先,从业人员违背了职业操守,违背了委托投资人给予的高度信任,破坏了市场交易最为基本的诚信原则;其次,“老鼠仓”行为严重侵害了整个证券、期货市场公平、公开、公正的交易秩序,损害广大公众投资者合法利益;再次,蚕食公众对整个金融市场和行业的信心,严重破坏我国金融管理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专家

  法定刑须明确绝对不能模糊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表示,从制定刑法规则上看,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定刑必须是明确的,所以,刑法条文的后款在援引前款法定刑时,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一定引用的是全部法定刑;如果是部分引用,一定会有明确的表述。

  阮齐林说,从刑法上下文看,在法条中如果后款的法定刑比前款轻,一定会明确规定,不会用援引的方式,因为对立法者而言,“封顶”问题,即确定刑事处罚的最高界限十分重要,不能模糊。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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