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3日讯 明知财务专用章与名章应分开保管,却因为疏忽大意,长期将应由多人保管的财务印鉴交由一人保管,致使犯罪分子能够轻易伪造,并批量代发明细表、加盖印鉴、违规将养老保险金汇至银行批量代发账户疯狂套现,造成国有资产损失1700余万元。近日,由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区(下称“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庆红涉嫌玩忽职守案尘埃落定,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张庆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张庆红有着令人羡慕的学历和工作经历,硕士研究生,毕业即进入高新区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工作,2010年升任该中心综合科副主管,主要负责国库集中支付专户,保管集中支付中心印章,管理单位印鉴卡,审核各科室传递的支付票据等。
2010年至2013年1月,张庆红在任副主管期间,高新区财政局行政事业财务科原主管黄奎(已判刑)勾结龙江银行原行长助理胡立国(已判刑)将伪造的批量代发明细表,找到时任集中支付中心综合科科员的张坤(已判刑)加盖支付中心公章、财务章及时任财政局副局长赵某的名章。后来,张坤工作调动,上述印鉴由卜旭(已判刑)保管。黄奎又如法炮制,收买了卜旭,顺利在自己伪造的单据上加盖了印鉴。
通过上述手段,黄奎等人违规将养老保险专项资金汇至银行批量代发账户,又通过集中支付中心的薪酬批量代发业务将养老保险金发放至事先掌握的银行卡中套现挥霍,致使国有资产损失1700余万元。
2014年8月,黄奎等人东窗事发。张庆红于2014年11月6日被检察院传唤到案后取保候审,于2015年2月4日被高新区法院取保候审。2015年9月25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张庆红作为集中支付中心综合科副主管,由于疏忽大意,长期由张坤、卜旭单人保管本应分别由几人保管的单位印鉴;未按照上级部门要求跟踪落实内控制度,导致中心内部监督不到位,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法院认定被告人张庆红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判决后,张庆红提出上诉。2016年1月7日,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