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5日讯 昨天上午,备受关注的“黄岛两少女被杀案”今日宣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德彬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一案”,被告人李德彬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其当庭表示“不服,要上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德彬欲与被害人发送性关系遭拒绝后,因被害人呼救、反抗,采取扼颈、持水泥块击打头部等手段,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夺取他人财物,因被害人呼救、反抗,采取扼颈的手段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还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德彬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成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虽然被告人李德彬具有所犯故意杀人罪以自首论,如实供述所犯抢劫罪,其中第二起抢劫犯罪系未遂等从轻处罚情节,但因其犯重罪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再次连续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并致两人死亡,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必须严惩,故对其所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均不予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李德彬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德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随案移送的罪证物品项链(红绳)、吊坠、鞋、裤子、笔记本、银行卡(恒丰银行)、就诊卡、工作证、手机、雨伞、身份证等,依法没收;项链(银白色)、手串、钻戒、戒指、银行卡(招商银行、农业银行)、挎包、社保卡等,依法发还。未随案移送的罪证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对于本判决,被告人李德彬表示,对审判结果“不服”,要“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