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1日讯 日前,记者从市食药监局获悉,临沂已正式落实省食药监局有关规定,实行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违反相关规定的食药企业或个人将被列入黑名单,将定期向社会公示。
《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五种情形会被拉入黑名单,分别是: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受到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被撤销批准证明文件、产品注册证书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一定时期限制申报行政许可的;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违法广告,情节严重被撤销广告批准文号的;依法需要列入黑名单的其他事项。
另外,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应纳入黑名单公布。
根据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政务网站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按照省局统一制作的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格式自作出行政处罚20个工作日内,将应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涉案产品等相关信息在其政务网站上对外公布,供公众查询。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同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公布。
为配合黑名单制度,省食药监局还下发了《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评价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产品安全信息及承担社会义务、提升管理水平的信息等。
按照规定,在一个信用记录周期内,食药企业或个人需要同时达到三个条件才能被评定为A级,必须是在本省区域内依法许可或登记备案的;接受监督检查2次以上、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健全、未因食品药品安全受到行政处罚的;还要求信用记分是10分以下的。与此相对,因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警告以外处罚2次以上的,信用记分在50分以上情形,或发生一次性记50分的将被评定为D级,也就是严重失信。
被列入“失信黑名单”或评定为D级的食药企业或个人将被采取一系列信用约束除了被公布在“严重失信等级单位名单”以外,还会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负有日常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季度组织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增加产品监督抽检批次,有不合格记录的产品全覆盖抽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