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2日讯 在家养乌龟,常州两男子昨天被判刑
因为他们养的乌龟属于《刑法》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且有买卖行为
乌龟是当下市民家中常见的一种宠物。然而我市两名“龟友”却因饲养乌龟而被判了刑,因为他们养的龟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昨天下午,武进法院环境资源法庭依法对一起非法饲养、贩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作出一审宣判,两男子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而获刑。
去年5月,常州警方获得线索之后,在市民陈某(化姓)家中查获30只龟类动物。同日,又在另一男子潘某(化姓)家中查获3只龟类动物。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家中查获的30只龟类动物中有26只是黄缘闭壳龟,3只是黄喉拟水龟,在潘某家查获的3只龟类动物都是黄缘闭壳龟。这两种龟都被列入《濒危野生动物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附录,也被列入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名录。
在案发时,陈某、潘某都没有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据陈某交代,他从1999年就开始接触并私自养殖黄缘闭壳龟和黄喉拟水龟,后因生意中断多年。2014年下半年,陈某准备通过养殖黄缘闭壳龟和黄喉拟水龟赚钱。期间,他也了解到黄缘闭壳龟可能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但仍通过58同城,QQ龟友群、淘宝店,微信店等方式发布信息,联系收购、出售黄缘闭壳龟和黄喉拟水龟。
2014年年底,潘某在58同城网上看到陈某的信息后,主动联系陈某。后两人在清潭一菜市场交易,陈某以每只3000元的价格从陈某处买了10只黄缘闭壳龟。
而据潘某交代,自己饲养这种乌龟一开始是出于个人爱好。他先后在2007年和2012年买了3只黄缘闭壳龟(一公二母),在家中驯养繁殖。2014年8月,精心孵化出14只黄缘闭壳龟。期间,潘某通过网上搜索了解到黄缘闭壳龟是安徽省级保护动物。后因为部分龟苗出现生病状态,个人精力不够以及收购价格诱人等原因,决定出售龟苗。
为何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公诉人指控,潘某和陈某两人涉嫌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潘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黄缘闭壳龟仅仅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不属于珍贵、濒危野生保护动物。因此,潘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法院审理认为,潘某和陈某的行为构成犯罪,罪名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理由是,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341条第1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濒危野生动物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驯养繁殖的上诉物种。而本案涉及的黄缘闭壳龟和黄喉拟水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物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附录二,因此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最终,法院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潘某拘役1个月,缓刑两个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