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经典案例   |   取保候审   |   不予起诉   |   免予处罚   |   判处缓刑   |   联系我们
刑案流程:
具体罪名:

16088666859491575副本.jpg

关于我们>> 更多

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免费咨询电话

刑案流程您的位置:刑事辩护律师网 > 刑案流程 > 侦查公诉审判

因为在家饲养乌龟,常州两男子昨天被判刑

日期:2016/1/22  点击次数:659

  2016年1月22日讯  在家养乌龟,常州两男子昨天被判刑

  因为他们养的乌龟属于《刑法》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且有买卖行为

  乌龟是当下市民家中常见的一种宠物。然而我市两名“龟友”却因饲养乌龟而被判了刑,因为他们养的龟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昨天下午,武进法院环境资源法庭依法对一起非法饲养、贩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作出一审宣判,两男子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而获刑。

  去年5月,常州警方获得线索之后,在市民陈某(化姓)家中查获30只龟类动物。同日,又在另一男子潘某(化姓)家中查获3只龟类动物。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家中查获的30只龟类动物中有26只是黄缘闭壳龟,3只是黄喉拟水龟,在潘某家查获的3只龟类动物都是黄缘闭壳龟。这两种龟都被列入《濒危野生动物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附录,也被列入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名录。

  在案发时,陈某、潘某都没有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据陈某交代,他从1999年就开始接触并私自养殖黄缘闭壳龟和黄喉拟水龟,后因生意中断多年。2014年下半年,陈某准备通过养殖黄缘闭壳龟和黄喉拟水龟赚钱。期间,他也了解到黄缘闭壳龟可能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但仍通过58同城,QQ龟友群、淘宝店,微信店等方式发布信息,联系收购、出售黄缘闭壳龟和黄喉拟水龟。

  2014年年底,潘某在58同城网上看到陈某的信息后,主动联系陈某。后两人在清潭一菜市场交易,陈某以每只3000元的价格从陈某处买了10只黄缘闭壳龟。

  而据潘某交代,自己饲养这种乌龟一开始是出于个人爱好。他先后在2007年和2012年买了3只黄缘闭壳龟(一公二母),在家中驯养繁殖。2014年8月,精心孵化出14只黄缘闭壳龟。期间,潘某通过网上搜索了解到黄缘闭壳龟是安徽省级保护动物。后因为部分龟苗出现生病状态,个人精力不够以及收购价格诱人等原因,决定出售龟苗。

  为何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公诉人指控,潘某和陈某两人涉嫌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潘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黄缘闭壳龟仅仅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不属于珍贵、濒危野生保护动物。因此,潘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法院审理认为,潘某和陈某的行为构成犯罪,罪名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理由是,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341条第1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濒危野生动物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驯养繁殖的上诉物种。而本案涉及的黄缘闭壳龟和黄喉拟水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物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附录二,因此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最终,法院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潘某拘役1个月,缓刑两个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Copyright by 2012-2020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鲁ICP备14012398号-5 ALL Rights Reserved
盈科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1010155935  电话:13953191508   QQ:1269258450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111号济南华润中心38-39层  鲁ICP备14012398号-5
您是本站第 4815451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