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经典案例   |   取保候审   |   不予起诉   |   免予处罚   |   判处缓刑   |   联系我们
刑案流程:
具体罪名:

16088666859491575副本.jpg

关于我们>> 更多

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免费咨询电话

刑案流程您的位置:刑事辩护律师网 > 刑案流程 > 侦查公诉审判

浙江一女老板因污染环境被判刑

日期:2016/1/27  点击次数:817

  2016年1月27日讯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一女子搬迁厂房后,自认为已办过许可,便擅自开办电镀加工作坊,并将有害废水直排农田,该女子汪某某近日因犯污染环境罪被缙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和罚金25000元。

  2014年7月,被告人汪某某所经营的一电镀加工点因道路扩建被征收。此后在等在安置厂房期间,汪某某为了尽快地开工便在缙云县壶镇镇一旧学校中开办了一个加工点。

  此时,汪某某认为自己之前办理过工商和环保手续,在这边只是临时性,便没有报批,也没有建设相关的污染防治措施,便擅自开工,并将污水直排旁边的农田。

  2015年10月10日,经群众举报,缙云县环保局对该加工点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加工点无工商和环保审批,无污染防治措施,废水未经处理直排。经检测,该电镀厂排放的电镀废液中锌、铜、镍含等重金属含量,均已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三倍以上,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均应予惩处。故做出上述判决。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Copyright by 2012-2020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鲁ICP备14012398号-5 ALL Rights Reserved
盈科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1010155935  电话:13953191508   QQ:1269258450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111号济南华润中心38-39层  鲁ICP备14012398号-5
您是本站第 4848471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