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日讯 债主去向欠债人讨债,本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可要是用错了方法,那就有理成没理了。近日,苍南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讨债非法拘禁欠债人而触犯刑法的非法拘禁案,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魏某有期徒刑九个月。魏某与此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孙某欠被告人魏某十几万元,眼下自己手头上没钱,被害人吴某欠自己的80多万时隔五六年了至今未还。
为了向欠债人吴某追讨80多万元债务,去年2月15日13时许,在得知吴某将前往苍南县车管所办事后,孙某指使魏某及林某(另案处理)等四名男子驾车至苍南县车管所,将正要去办理驾驶证业务的吴某押上车强行带往平阳县朝阳山。
在朝阳山上,孙某等人逼迫吴某打电话给其妻子准备钱而暴露地点,继而将其强行带往平阳县闹村、水头镇等地再次限制其人身自由。
据被害人吴某回忆,自己当时被强行带走,期间魏某等人抢走他的手提包和手机,威胁自己打电话给妻子和朋友让其筹钱偿还,吴某说没钱时,就遭到一顿顿拳打脚踢。
后经鉴定,吴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直到2月16日0时许,在警察多次来电催其放人的情况下,被告人孙某才将其释放,并扣下吴某的房产证等证件,欲打算待其还钱再让拿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魏某为索取债务拘禁他人,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魏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当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某系非法拘禁行为发起者,作用相对被告人魏某较大,量刑时予以区分。因本案中具有殴打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有吸毒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