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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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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贩毒被判14年 上诉称警方“引诱犯罪”

日期:2016/3/1  点击次数:707

  2016年3月1日讯   2015年3月24日,重庆男子邓辉志因贩卖冰毒被警方控制。邓辉志说他购买冰毒,是应买家陈先生的要求。他当时不知道,陈先生已向公安机关举报,并配合警方约出了自己。

  在一审以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后,邓辉志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检方同时提出抗诉,认为一审适用法律不当。

  2月26日,记者在二中院旁听了此案的二审。邓辉志当庭指出:陈先生联系他买毒品,系警方引诱!

  一审判决 被告人上诉检方抗诉

  记者了解到,这已经不是48岁的邓辉志第一次因犯毒被判刑。1999年4月27日,他就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7月14日减刑释放。

  对于邓辉志这一次的贩毒情况,起诉书是这么表述的——

  2015年3月24日晚6时,陈先生在途径丰台区石榴园派出所门口时与邓辉志联系,欲购买毒品。后邓辉志在朝阳区金蝉西路的金蝉食府路旁欲向陈先生贩卖毒品时,被丰台公安分局马家堡派出所民警抓获,当场查获白色晶体三包,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净重49.94克。

  早在去年此案在丰台法院一审开庭时,邓辉志的辩护人就提出:本案属引诱犯罪,邓辉志的犯罪行为都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系控制下未交付,未流入社会。

  但丰台法院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邓辉志有期徒刑14年。

  一审宣判后,邓辉志认为对自己的判决过重,提起上诉。对这个判决结果不满的还有提起公诉的丰台检察院,他认为一审判决未将邓辉志还没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并罚,适用法律不当,提出抗诉——

  丰台检察院认为,1999年4月27日,邓辉志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邓辉志在2001年11月被减为有期徒刑18年,并在服刑期间再次经过7次减刑,于2012年7月执行期满释放。实际服刑13年2月17天,剥夺政治权利3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邓辉志前罪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应当在2015年7月13日执行完毕,但在2015年3月24日,邓辉志再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属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罪。丰台检察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应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与后罪判处的刑罚并罚,原审判决认定邓辉志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无误,但适用法律不当,故提出抗诉。

  二审开庭 毒品买家承认举报

  2月26日上午的庭审中,邓辉志先说明了自己与陈先生“交易”的经过——

  2015年3月15日,因患三叉神经痛,邓辉志到北京看病,此前,经人介绍,邓辉志与陈先生相识,但二人并无关系。

  邓辉志称,自己原本准备在3月26日回老家,24日,陈先生给其打电话,称毒瘾犯了想买30克冰毒。

  “他问我啥时候回去,我说26号,他见我马上要回老家了,就把购买毒品的数量从30克改为50克。”邓辉志说,因出狱后不再贩毒,其当时身上没有毒品,但因不久前生意赔了,看病也需要钱,为了多赚些钱,其答应了陈先生的要求。双方说好,每克冰毒售价180元。

  邓辉志说,放下电话,其联系了曾在广东打工时认识的毒贩安仔,“安仔当时住香河,想通过我开拓北京的毒品市场。“邓辉志说,从安仔处拿货后,因陈先生一直打电话催,自己就打了个车送至欢乐谷附近。

  邓辉志说,虽然当时没给钱,但已与安仔说好,拿到买家的9000元钱后,自己留下20%,其余的都给安仔。

  到达见面地点后,邓辉志上了陈先生的车,将兜里装有三小包毒品的袜子放入车内储物箱,此时,坐在后排的民警将邓辉志控制。

  陈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显示,暂住朝阳区的他吸过毒,曾被公安机关处理过,刚刚释放。因对贩毒的人特别憎恨,故将曾卖给其毒品的邓辉志向民警举报。

  法庭激辩 争议聚焦“引诱犯罪”

  邓辉志认为,陈某将买毒品的数量从30克改为50克,存在数量上的引诱——

  他(陈先生)打电话约我的,我是经不起这种诱惑的,没有诱惑,我不可能又走这条路。

  邓辉志还猜想了另一种可能:警方为了完成指标任务,用欺骗的方式抓获自己——

  我们是上下家关系,他(陈某)肯定不会主动举报我,只可能能是被警方抓了才会为了立功引诱我。

  检方对邓辉志的辩护反驳——

  根据陈先生和民警的证言,邓辉志当时在自由的状态下,陈先生在打电话提到要50克冰毒时,邓辉志直接同意,没看到有数量引诱的问题。本案属于控制下交易,不属于邓辉志提到的犯意引诱。

  此外邓辉志来京后,很快与卖家达成协议,故可以反推,其当时有犯罪的故意,而不是因为陈先生的一次举报才有的,因此不能认定陈先生犯意引诱。

  此案未当庭宣判,邓辉志贩毒究竟是故意还是“引诱”?记者将持续关注终审判决的结果。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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