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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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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秘书吴文康受贿2020万判无期 曾帮中国建筑中标

日期:2016/3/4  点击次数:925

  2016年3月4日讯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在吉林高院司法公开网公布了原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的秘书吴文康的二审刑事裁定书,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吴文康无期徒刑。吴文康提起上诉,吉林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书显示,吴文康在配合中央工作专办对王立军事件调查时,曾检举、揭发薄熙来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

  利用薄熙来秘书身份谋利

  今年58岁的吴文康案发前是原重庆市委副秘书长、重庆市委办公厅主任(正厅级),辽宁省大连市人,2012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长春中院一审认定,1999年至2012年间,吴文康利用担任大连市政府秘书、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重庆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等职务便利,先后收受钟某某、吴某某、富某某等六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20.3348万元。

  1994年,吴文康利用时任大连市市长薄熙来(已判刑)秘书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钟某某的请托,为大连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大连市西岗区纪念街48号房屋开发项目的审批提供帮助。吴文康1999年11月向钟某某索要位于大连市西岗区住宅一套,价值人民币30.348万元。

  1999年,吴文康利用担任大连市口岸委员会主任助理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大连太平洋(601099,股吧)石材有限公司经理毕某某的请托,为其承包大连周水子机场改造项目工程提供帮助。

  2002年9月和2003年春节期间,毕某某为表示感谢并希望继续得到吴文康的帮助,先后两次送给吴文康前妻丛美燕共计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1.384万元。吴文康对此均知情。

  2001年,吴文康利用担任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大连亿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范某甲的请托,为其取得大连钢铁集团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了帮助,并于2002年在其住处收受范某甲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2010年底,吴文康利用担任重庆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吴某某请托,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承揽重庆市国际博览中心建设项目提供了帮助,并于2011年3月至2012年春节期间,先后四次在重庆市希尔顿酒店、北京市昆仑饭店及大连富丽华酒店收受吴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99万元。

  收受地产商1600余万元

  在向吴文康行贿的人中,金额最多的是大连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富某某。

  2002年至2012年间,吴文康利用担任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重庆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职务上的便利,受富某某的请托,在其所属公司取得大连市大起大重地块的开发权,承揽重庆市北碚区朝阳复建桥工程、碚青路工程、蔡家土地整治项目以及取得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等事宜上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富某某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1648.6万余元。

  裁定书显示,富某某以多种名义向吴文康进行行贿。比如,2004年底吴文康欲赴北京大学攻读EMBA,2005年初富某某便以为其提供学费的名义送了现金25万元;2005年至2012年春节期间,富某某以过春节的名义,八次送给吴文康现金共计140万元;2009年上半年,富某某以为吴文康女儿吴丹在美国购房的名义,分三次送给吴文康和丛美燕共45万美元。

  检举薄熙来不构成立功表现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吴文康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吴文康无期徒刑。

  吴文康不服提起上诉,他和辩护人提出,在配合中央工作专办对王立军事件调查时,他曾检举、揭发薄熙来滥用职权等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吉林省高院认为,吴文康检举、揭发薄熙来滥用职权犯罪事实,是在配合中央工作专办对王立军事件调查时检举、揭发的,而不是到案后;吴文康认为自己有自首情节,经查,其是在中纪委对其立案调查期间主动交代的受贿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自首。其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最终,吉林高院驳回吴文康上诉,维持原判。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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