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经典案例   |   取保候审   |   不予起诉   |   免予处罚   |   判处缓刑   |   联系我们
刑案流程:
具体罪名:

16088666859491575副本.jpg

关于我们>> 更多

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免费咨询电话

刑案流程您的位置:刑事辩护律师网 > 刑案流程 > 侦查公诉审判

寻衅滋事 非法拘禁  为“小弟”出头 触法被判刑

日期:2016/3/7  点击次数:697

  2016年3月7日讯 对于许多“70后”、“80后”来说,香港系列电影《古惑仔》曾经伴随着他们度过青涩年华。在那个懵懂的学生时代,你是否也曾叛逆不羁过?你是否也曾不顾一切地夺门而出过?你是否也曾对那些血雨腥风的画面憧憬过?你是否也曾暗自对古惑仔的生活向往过?年少轻狂的你我他,当年又何曾领会到以牛佬同名漫画改编的电影《古惑仔》,不是在教唆人们做一个叛逆的古惑仔,而是在诉说道义与取舍,让人们在热血沸腾的同时感悟生命和友情的可贵。

  今天这个案例讲的是康平县古惑仔“飞哥”的故事……

  “95后”成江湖“老大”

  说起这位飞哥,可算是“讲义气”、“重感情”,1995年出生的他从小被娇生惯养,小学还没毕业就已按捺不住心中的那份狂热而出道江湖,整日游手好闲、无事生非、拉帮结社、打架斗殴,随着年龄的增长和江湖的历练,飞哥在当地小有名气,凭借着“兄弟有难、拔刀相助”和“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的江湖信条,深得小弟们的爱戴。

  2014年,年满19岁的飞哥在康平当地也算是小有名气了,每当有小弟求助于他时,他总是豪爽地答应,为小弟出头。

  为兄弟出头打打杀杀

  一日,小弟牛仔(未满16周岁)因为女朋友与一名叫风仔的男生聊天、通电话,十分恼火,于是请飞哥出面教训一下风仔,飞哥立刻召集了大大小小六个弟兄,当然小弟中也有未满16周岁的,当日晚上9点多,飞哥拿着木棒,带领着这帮小弟将风仔堵截在车站,飞哥一马当先用木棒向风仔的头部挥去,顿时一场拳脚相加、飞石棍棒的打斗开始了,经过这一群小古惑仔的激战,风仔的头部、眼部、牙齿及躯干均受了伤,鼻骨也被打成粉碎性骨折。

  飞哥却早已将是非曲直抛在脑后,终日在打打杀杀中续写着属于自己的江湖传奇。没过多久,他又与良仔等人持刀将路人甲砍伤。

  喝酒撒野很嚣张

  飞哥和小弟们继续过着肆无忌惮的日子。2015年元旦过后的一个夜晚,飞哥应阿刚之邀到KTV唱歌,只见两人觥筹交错、把酒当歌。几个小时过去了,飞哥和阿刚都有些喝高了,语无伦次了起来,两人一言不和发生了争执,沾火就着的飞哥立即喊来一帮小弟,啤酒瓶子顿时在包厢内满天飞舞。阿刚被打得脑袋开花,慌忙夺门而逃,又被飞哥的小弟们持刀追回来并被关进旅馆的房间内非法拘禁起来,直到第二天天亮才被放出来。

  多行不义终服法

  这位飞哥“老大”,可谓是“少年得志”、“一呼百应”,但是,多行不义必自毙,终日做着黄粱美梦的他于去年1月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月6日被检察机关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

  日前,康平县人民法院最终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他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说法】

  该案主审法官告诉记者,该案涉及的罪名主要是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拘禁罪。就寻衅滋事罪而言,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4种: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Copyright by 2012-2020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鲁ICP备14012398号-5 ALL Rights Reserved
盈科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1010155935  电话:13953191508   QQ:1269258450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111号济南华润中心38-39层  鲁ICP备14012398号-5
您是本站第 4847501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