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1日讯 凌晨时分,渣土车在超车时将一摩托车司机撞倒后碾压身亡。这次,不仅渣土车驾驶员因为交通肇事罪要担刑责,而且渣土车所在企业的法人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昨天,东西湖区交通大队通报,这是湖北省内首起对运输企业法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交通肇事案。
东西湖交警表示,此次对运输企业的法人追究刑事责任,是想通过此举警示更多的运输企业,应尽到安全监管的责任,营造良好的交通出行环境,不能只收挂靠费用而疏于管理。
渣土车超车时撞人致死
去年12月23日凌晨5点多,彭某驾驶鄂AHK799号重型自卸货车拖运渣土。当车辆沿东西湖区东吴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九通路路口时,遇上肖某(女)驾驶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彭某在超车时,其车右前轮与轻便摩托车左侧后部接触,造成肖某倒地后遭重型自卸货车右后轮挤压,肖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东西湖交警接到报警现场调查后,认定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彭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他的驾照仍在实习期内,并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而肖某因为无摩托车驾驶证,且车辆没挂牌,在此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当天,彭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东西湖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今年1月6日经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16项检查中有13项不合格
交警在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时,对鄂AHK799重型自卸货车进行了车辆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该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涉嫌非法改装,另外车辆所挂靠的凯斯特公司存在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驾驶人教育管理不到位、车辆检查维护未落实等许多违法违规情形,16项检查中有13项都不合格。
凯斯特公司法人李军(化名)在明知彭某不具备驾驶运输车辆的资质的情况下,仍雇佣其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5条的规定,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东西湖区交通大队最终认定,此事故驾驶员彭某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凯斯特公司法人李军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并对李军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不力老板要被追究刑责”
昨天,记者在东西湖区交通大队内见到了肇事车辆所挂靠公司的老板李军(化名)。李军表示,该公司拖运渣土已有5年时间,从没出过这么大的事故,这次也是给他敲响了警钟。他说,他因为和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关系不错,根本没收挂靠费就让其跑营运,没想到疏忽大意酿成大祸。
“在安全监管方面的确疏忽了,从没意识到对驾驶员管理不力,会追责到自己头上,还是刑事责任。”李军也表示,以后会对车辆、驾驶员的安全隐患排查亲力亲为。
东西湖区交通大队车管中队中队长梅占兵表示,肇事车辆买足了保险,仅第三者责任险就买了100万保额。然而,保险理赔需要“驾驶证、行车证、道路运输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证”四证齐全,因而此次保险公司也不可能全部理赔。目前死者家属已将李军及其公司告上法院,索赔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