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经典案例   |   取保候审   |   不予起诉   |   免予处罚   |   判处缓刑   |   联系我们
刑案流程:
具体罪名:

16088666859491575副本.jpg

关于我们>> 更多

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免费咨询电话

刑案流程您的位置:刑事辩护律师网 > 刑案流程 > 侦查公诉审判

妻子贩卖假烟被判刑 丈夫“接手生意”把牢坐

日期:2016/3/14  点击次数:789

  2016年3月14日讯  “3·15”来临之际,西安中院公布了一批打假中的典型案例。其中两起案件所涉及的假冒伪劣产品,与大家的生活密切相关:52岁的周某看到减肥药市场需求大,于是自制减肥药,非法添加西药成分进行销售,结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妻子因贩卖假烟被判刑,丈夫高某没有吸取教训,反而购进假烟继续贩卖,结果只能是“夫妻双双把牢坐”。

  52岁妇女自制减肥药 非法添加西药

  女子周某今年52岁,是大专文化程度。2012年11月,周某和庞某、刘某三人合伙成立了丝路公司,并租用陕西天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厂房。周某负责公司的生产业务,庞某负责公司的销售业务,刘某则负责公司账务。期间,周某和庞某得知天龙公司拥有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030019天龙牌紫怡胶囊,于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与具备生产保健食品资质的陕西怡生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口头协商生产天龙牌紫怡胶囊。

  在庞某为天龙公司和怡生堂公司交纳了办理委托生产手续所需的费用后,天龙公司与怡生堂公司签订了保健食品委托加工合同,开始生产天龙牌紫怡胶囊。后来,周某及庞某将天龙牌紫怡胶囊更名为燃脂糖,并提供生产燃脂糖所需的原料,有偿委托怡生堂公司进行生产。

  为促进销售,庞某要求周某在燃脂糖中掺入类似西布曲明之类的原料,以提高燃脂糖的减肥效果。于是,周某联系了陕西九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赵健录,要求他提供具有减肥效果且检测不出来的西药成分,赵健录提供了五克左右的西药给周某。周某将这种西药直接混到燃脂糖的原料里,提供给怡生堂公司用于生产。

  2014年7月10日,在庞某的指认下,西安市公安局在沣东新城斗门镇北丰村的仓库内查获燃脂糖146箱。随机抽取四盒送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均检出非法添加的物质西布曲明。

  【 说法 】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周某伙同庞某在生产的保健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周某明知该药不在燃脂糖配方中,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检验,而是直接将其掺入燃脂糖的原料中让怡生堂公司生产,其行为明确反映出被告人周某主观上具有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在燃脂糖中掺入了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符合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判处周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妻子贩卖假烟被判刑 丈夫继续卖假烟

  2014年10月15日,西安市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接群众举报,在高某租用的西安市西仓西巷库房、西安市灞桥区灞桥正街库房等处查获“好猫”牌香烟64条、“黄鹤楼”牌香烟17条、“芙蓉王”牌香烟134条、“利群”牌香烟55条、“白沙”牌香烟36条、“云烟”牌香烟21条、“中华”牌香烟36条以及“JOHN”牌香烟27条,经检验,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经对查获的卷烟进行核价,总共价值人民币73997元,高某被警方抓获。

  据了解,2013年9月25日,高某的妻子崔某因贩卖假烟被西安中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7月,高某购进假烟继续贩卖。

  根据高某的供述,警方锁定制售假烟的被告人黄某。2014年11月22日,黄某被抓,警方还在广州市白云区集贤庄村现场查扣用于制假的包装、打码、喷码机等物品,以及“苏烟”66条、“玉溪”(硬)牌香烟24条、“中华”(硬)牌香烟56条、“中华”(软)牌香烟122条、“黄鹤楼1916”香烟20条、“玉溪”(软)牌香烟44条、“云烟”(软珍品)牌香烟29条、“云烟”(硬珍品)牌香烟8条、“红河”牌香烟4条、“黄鹤楼”(软蓝)牌香烟50条,经检验,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经核价,总共价值人民币183200元。

  同日,侦查机关在西安市劳动路甲2号雁翔烟酒店老板谢某店门口的车内,查扣黄某托运到西安的“芙蓉王”90条,经检验,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经核价,总共价值人民币20700元。

  【 说法 】

  庭审中辩护人称,起诉书指控黄某犯非法经营罪事实不清,罪名有误,黄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警方从高某处查获的假烟不应计入黄某的犯罪数额,本案犯罪数额有误,应以被告人供述的实际销售价格认定;黄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且能如实供述犯罪罪行,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高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经营国家专营、专卖的烟草制品,且经营的烟草制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检察院指控高某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支持。此案中,黄某犯罪数额203900元,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非法经营罪属于行为犯,不存在犯罪未遂,故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依法判处黄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Copyright by 2012-2020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鲁ICP备14012398号-5 ALL Rights Reserved
盈科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1010155935  电话:13953191508   QQ:1269258450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111号济南华润中心38-39层  鲁ICP备14012398号-5
您是本站第 4814830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