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6日讯 为诈骗钱财,店主竟打起歪主意,网购近万个仿真中奖拉环混杂在真中奖拉环中兑换……3月15日,记者获悉,寻乌县人民法院日前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据了解,陈某某在寻乌县经营某副食店期间,一直从寻乌县中山路李某经营的批发部购进某品牌维生素功能饮料。2015年2月份开始,某品牌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举办“2015年夏季促销”活动,凡是在2015年8月31日前购买某品牌维生素功能饮料,打开的印有“大有不同奖”、“2015年XX壹罐”字样的拉环,可持该拉环从销售商处兑换某品牌维生素功能饮料一瓶,于是陈某某打起了以假乱真的歪主意。
2015年5月间,陈某某通过QQ聊天,认识出售仿真某品牌中奖拉环的陈某(另案处理),遂于2015年5月至2015年8月间,先后五次以每个2.5元的价格,从陈某处购进9220个仿真某品牌中奖拉环,并将购得的9220个仿真某品牌中奖拉环混杂在真中奖拉环中,分多次从寻乌县中山路李某经营的批发部兑换了9220罐某品牌维生素功能饮料。
2015年8月28日,被害人李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当年9月4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传唤归案。经某品牌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作出鉴定书,被告人陈某某最后一次兑换某品牌维生素功能饮料的2399个拉环中,假冒某品牌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的拉环数量共计为2292个,真拉环数量为107个;在被告人陈某某家中搜查并扣押的87个某品牌中奖拉环中,假冒某品牌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的拉环数量共计为16个,真拉环数量为71个。
经寻乌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鉴定意见,9220罐某品牌维生素功能饮料价值人民币42258元。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妻子谢某某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2220元。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李某对被告人陈某某表示谅解,并请求本院对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公民私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亲属主动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