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8日讯 被告人李某山由劳务派遣公司派到中山市某银行的一家支行担任大堂助理,负责引导、咨询工作。2014年2月至12月期间,李某山向前来银行办理业务的人员虚构投资理财产品及做生意需资金周转等事实,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12名被害人共计270余万元。案发前,李某山已向被害人支付利息总计60万余元,诈骗金额总计210万多元,所得赃款主要用于个人消费和赌博。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山向被害人虚构借款事由,且将款项用于个人消费、赌博等,在无力清偿款项后逃匿,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