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9日讯 18日,泰安泰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食品安全案件。因使用双氧水、工业明胶、甲醛制售肉皮冻,五名被告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到五年不等,并各处罚金。案件涉案金额近63万元。
据了解,2013年11月至2015年5月间,被告人李某江、宋某红夫妻二人,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家庭作坊的形式租赁厂房,加工生产肉皮冻,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明胶、甲醛,制作的肉皮冻色泽鲜亮、不易腐坏。
通过各种方式,该肉皮冻被销售至江苏及省内济南、聊城、济宁、菏泽等地的熟食店,案件涉案金额共计628437元。其中,已流入市场的肉皮冻金额为611570元。
两名被告人之子李某顺、女儿李某娟在明知父母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在肉皮冻的生产、销售等环节提供帮助。被告人李某兵将从他处购买的工业明胶、食用明胶掺合一起后,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给李某江用于食品加工,其销售金额共计314900元。
法庭认为,在共同犯罪中,李某顺、李某娟起帮助作用,系从犯,李某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各被告人均系初犯,李某顺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对李某兵从轻处罚,对李某顺、李某娟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到五年不等,并各处罚金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