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经典案例   |   取保候审   |   不予起诉   |   免予处罚   |   判处缓刑   |   联系我们
刑案流程:
具体罪名:

16088666859491575副本.jpg

关于我们>> 更多

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免费咨询电话

刑案流程您的位置:刑事辩护律师网 > 刑案流程 > 侦查公诉审判

“黄金蟒吞小狗”视频引热议 当事人可判刑10年

日期:2016/3/20  点击次数:746

  2016年3月20日讯 “大半夜看了这个视频,整个人都不好了。竟然有人拿活小狗喂黄金蟒!”——近日,一段黄金蟒吃活小狗的视频在网络热传,很多网友看后直呼残忍。动物研究专家对此表示,黄金蟒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家养违法。

  多名网友被“人肉”

  网传视频显示,一条黄金蟒凑近一只棕色小泰迪,突然张大嘴巴叼住泰迪的头部,秒速将小狗拖向自己,再用身体将其完全缠住。

  视频中出现了一男一女的声音。男性先是对黄金蟒是否吃狗表示怀疑:“肯定不吃啊。”伴随着黄金蟒迅速拖小狗的动作,男子发出“哎呀,差不多差不多”的惊呼。紧接着,六秒钟的视频结束,没有显示黄金蟒是否将泰迪吞下去。

  3月18日晚,该视频在网上引起热议。有网友发布“人肉”出养黄金蟒者的图片,其中一位名为“王涛”的网友被“人肉”。

  “我是在一个买车群里看到的,出于义愤转发到了另外一个大群,之后有人把我转发的视频和我本人的微信号贴出去,让我无辜躺枪。”昨日,王涛称,事发后收到了数千电话和短信,不少人直接对其进行辱骂和攻击,“我已经向公安局报案,希望能够调查网络造谣。”

  记者在王涛发来的微信截屏中看到,最初在买车群里发布的网友也称,视频为转发。不过该人的微信名和网友人肉出的名为“法西斯”的疑似当事人一致,网友还发布了一张穿荧光色上衣、身上环绕着一只黄金蟒的男性图片。

  近两日,记者多次申请加微信名为“法西斯”的网友为好友,并未获得通过。

  个人家养黄金蟒将受处理

  “黄金蟒平时以食肉、野外动物为食。”中科院动物研究所副研究员解焱介绍,黄金蟒为外来物种,由《国际濒危物种贸易公约》(CITES)管束,属于附录一物种,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国家对黄金蟒进出口都有严格控制,养殖、持有黄金蟒都需要获得国家林业局等相关部门的许可。”解焱表示,家养黄金蟒不具备相关养殖条件等,因此个人家养黄金蟒属违法行为,按照持有、买卖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等行为处理。

  私养黄金蟒可判刑10年以上

  动物保护专业人士也表示,黄金蟒属有危险性的野生保护动物,私人无权饲养。“居民区不能饲养对其他居民有危险性质的野生动物,任何部门不会给予审批。”

  按照法律规定,非法买卖、捕猎、运输、销售、购买国家重点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包括黄金蟒在内,有很多人家养的两栖类、爬行类动物,不少为外来物种,很多都是走私而来。”该专家补充道。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Copyright by 2012-2020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鲁ICP备14012398号-5 ALL Rights Reserved
盈科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1010155935  电话:13953191508   QQ:1269258450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111号济南华润中心38-39层  鲁ICP备14012398号-5
您是本站第 4814763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