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7日讯 3月22日,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程某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程某表示对判决无意见,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7日晚9时许,朱某(已判刑)为向被害人李某索要欠款,纠集被告人程某等三人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新天地广场一楼附近找到李某,将李某带至位于大通区孔店乡的山南新区新妇幼保健院工地旁边。被告人程某等三人对李某进行辱骂、殴打,强令李某脱去外套受冻,逼其还款。朱某赶到现场后,威逼李某还钱未果。被告人程某等三人受朱某的指使,又把李某带至泉山湖,并强迫其在湖水中受冻五分钟左右。因李某的妻子报警,2015年3月8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程某等三人将李某放走。李某被非法控制人身自由长达约六小时。同年4月7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遭受他人钝性外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挫伤,上述损伤构成轻微伤。
2015年7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程某伙同程义、“黑皮”、“小六”先后来到田家庵区上湖“棋逢对手”棋牌室内,因“黑皮”醉酒掀了棋牌室的桌子,被告人程某及程义、“黑皮”、“小六”等人与在此打牌的赵某、叶某、王某等人发生矛盾,后被告人程某与程义、“小六”将赵某、叶某打伤。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赵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叶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程某及程义与被害人赵某、叶某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赵某、叶某六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伙同他人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李某,并实施殴打、虐待行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赵某身体健康,致赵某轻伤二级后果,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等人的行为致李某、叶某轻微伤且其持刀实施伤害行为,酌情从重处罚;其能够赔偿被害人赵某、叶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