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日讯 清明时节,在逝去的先人坟头烧纸仍是不少地区的习俗,然而这种祭奠方式也极易引发山林火灾。梅州市法院的数据显示,清明时节是山林失火案件的高发期,梅州五华县、兴宁市法院2015年审理失火案件38宗,其中因清明期间祭祀引发山火的案件有19宗,占了50%。
【案例1】
放鞭炮引发山火被判刑
2015年4月5日,在深圳打工的钟某强与堂姐钟某香来到兴宁市刁坊镇某村“口窝里”山上其奶奶的墓地扫墓。
由于当时风干物燥,周边不少扫墓的人怕引火烧山,都不敢燃放鞭炮,而是把鞭炮放在墓地就下山了。钟某强则拿着鞭炮在离墓地约10米远的路边燃放,随后逗留了5分钟就下山了。到家以后,他虽看到山上浓烟滚滚,知道发生了山火,却不以为意,下午就回深圳上班了。
5月8日,钟某强在深圳市被民警抓获时,才知道自己拜山时燃烧的鞭炮不慎引起森林火灾,已被列为网上通缉对象。经勘查,这次大火过火面积63.04公顷,造成经济损失28万多元。钟某强也因犯失火罪被兴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例2】
烧纸钱致经济损失近8万元
2015年4月5日,73岁的杨某凤与几个兄弟姐妹在兴宁市罗岗镇某村“老山下”其先人的坟地上祭拜,当她在烧纸钱时,突然一阵风吹来,将一张正在燃烧着的巴掌大小的纸钱卷到坟地埂下的杂草丛里,引燃了杂草,在场的人立即去扑救,火势一开始小了些,后来又吹来一阵风,火势更加猛烈,杨某凤和妹妹为救火,衣服都烧坏了,但未能将火扑灭,从而引发森林火灾。
这次过火面积51.073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合计78310元。杨某凤事后虽然非常自责,但法律无情,兴宁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应立案
据法官介绍,依刑法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中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法官提醒,祭祀扫墓人之常情,但是一定要时刻树立防火意识,消除侥幸心理,严格遵守政府要求,在防火戒严期间严禁山间用火,坚决杜绝发生清明时节“火纷纷”现象。同时提倡文明祭祖、节俭祭拜、鲜花祭拜等方式,这样同样能够表达对逝者的追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