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5日讯 历经四次裁判、六年申诉,中国人民大学博士沈光朗终于被改判无罪,一洗背负多年的敲诈勒索罪名。
2005年,沈光朗与老板蔡得约定由其带领团队负责公司上市工作,事成后按集资额的7%奖励。2007年,该老板与香港一家公司达成股权买卖协议,沈光朗据此提出交易成功是其工作成果,要求老板依约支付1亿多港元的奖励。谈判无果,沈光朗被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一审、二审、再审均被判刑2年。
沈光朗不懈申诉后,广东省高院近期再审认为,沈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改判无罪。
博士下海
今年46岁的沈光朗曾系湖北省麻城市高考状元,是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博士,32岁时就因业务能力突出升任深圳发展银行总行离岸业务部总经理。
正当沈光朗春风得意时,香港贵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联集团”)董事长蔡得经人介绍,认识了他。
广东省高院再审查明,2005年4月12日,沈光朗与贵联集团董事长蔡得签订了《聘用合同》和《协议书》,约定自2005年5月1日起三年内,由沈光朗出任贵联集团及相关联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裁,全面负责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协议约定:由沈光朗带领其管理团队负责公司的上市工作,在项目公司按照贵联集团同意之私募计划私募成功或按照贵联集团同意的上市计划上市成功后,贵联集团按集资额的5%及2%的现金分别给予沈光朗及其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奖励在集资收到后180天内付清。
沈光朗到任后,组织了一个由曾任上市公司高管、行业协会会长及校友、同学组成的上市工作团队。
被告敲诈
广东省高院再审查明,2006年7月,贵联集团向香港联交所递交了上市申请表。2007年1月22日,香港联交所向贵联集团委托的中介公司发文称由于贵联集团超期回答联交所提出的问题而终止其上市申请,同时申请费45万港元丧失。因此,董事长蔡得与沈光朗产生矛盾。
从2007年4月开始,蔡得与香港澳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某控股”)达成股权买卖协议,由后者以15.555亿港元收购贵联集团股权。
法院查明,同年6月13日,沈光朗向蔡得父子提出澳某控股与贵联交易成功是沈与其团队的工作成果,要求依约支付奖励报酬。
6月20日晚,沈光朗召集团队成员在深圳聚餐。席间,沈光朗说大家都有权按约定讨要报酬,并说要先礼后兵,准备打官司。7月1日和15日,沈光朗的团队成员王某生用手机将带有威胁内容的短信发给蔡得父子。此外,沈光朗还通过律师向蔡得的律师提出按澳某控股收购贵联集团总额的7%索要奖金,并就数额进行了谈判。被拒后,沈光朗向澳某控股等发律师函,声称贵联集团负有支付其巨额债务的义务。
2007年8月20日和9月1日,蔡得向茂名市电白县公安局报案。随后,沈光朗涉嫌敲诈勒索被电白县公安局刑拘。
四次裁判
2009年5月,电白县法院审理认为,沈光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和要挟方法,强行索要财物高达1.08885亿港元,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对其判刑二年。随后沈光朗提起申诉,茂名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沈光朗不服并继续申诉。2010年11月,广东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茂名中院再审该案。2011年5月,茂名中院再审仍维持原判。
2012年6月,茂名市委政法委原书记兼公安局原局长倪俊雄被东莞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刑15年的公开报道,引起了沈光朗的注意。倪案的判决显示:2007年,广东省公安厅指定茂名市电白县公安局立案管辖沈光朗敲诈蔡得一案。为了在案件处理等方面获得关照与支持,蔡得经人介绍结识倪俊雄后,分3次共送给倪人民币20万元、港币100万元。
沈光朗遂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材料后来被转至广东省高院。2015年4月,广东省高院再审决定提审该案。
案件在今年1月开庭。沈光朗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指出,办案单位收集的证据、原判认定的事实等均为受到污染的毒树之果,依法应予撤销。辩方还认为,沈光朗根据协议向蔡得讨要奖励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广东省检察院的出庭检察员提出:沈光朗及其团队为贵联集团上市做了大量工作,贵联集团也认为应该给予一定的报酬,沈光朗和贵联集团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沈光朗主张和索要奖励款是依据合同提出,其初衷是要回应有的报酬,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其主观上有非法索取他人财物的故意,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终获无罪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今年2月26日,广东省高院再审判决沈光朗无罪。再审判决书对沈光朗及其辩护人、广东省检察院关于沈光朗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意见予以采纳。
广东省高院评析指出,贵联集团虽然没有直接独立上市,但通过与澳某控股的股权收购合作达到了上市募集资金的目的。根据多名证人的陈述和《沈光朗总裁在贵联控股2006年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可以认定沈光朗及其团队为贵联集团上市做了大量工作,并与澳某控股就股权买卖事宜进行过协商。
法院再审认为,沈光朗及其团队为贵联集团上市做了大量工作,其依照协议约定向贵联集团董事长蔡得要求支付奖金,并与蔡得就奖金数额进行谈判,其有合理理由认为其与贵联集团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沈光朗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