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7日讯 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青年张亮作为被害人走上法庭应诉,他在维权时感到有些“心虚”。
赌博,赢钱,再被“赌友”抢劫,张亮的遭遇可谓波折。张亮被抢的钱能要回来吗?抢劫者又犯了什么罪?
2015年1月11日21时,张亮下班后到常去的一个地下赌场玩。
当天他的手气很好,一晚上赢了坐在对面的赌客李峰不少钱。见李峰的脸色越来越阴沉,张亮选择见好就收——闪人。
第二天,张亮又来到赌场,却被一个壮汉强行拉到赌场后门,李峰早已等在那里。
李峰把张亮带到附近一出租屋内,捆住其手脚,一顿拳打脚踢,要求其偿还昨日赢的钱。
张亮吓坏了,连忙给女友打电话,不久,张亮的女友送来3800元钱,李峰这才放了张亮。
脱困后,张亮立即打电话报警,并去医院就诊,被鉴定为轻伤。
三天后,公安机关将李峰及其同伙王虎抓获。
赌输的钱能否抢回去?李峰及其同伙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李峰的辩护律师认为,赌资不受法律保护,对其抢夺不构成犯罪,李峰应当被无罪释放。
张亮的家人表示,即便这笔钱是赌资,但李峰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其行为已触犯刑法。
张亮则称被李峰抢走的3800元钱是女友为救自己支取的工资,系合法收入,与赢的李峰的钱是“两码事”,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李峰不能以抢夺赌资为由逃避法律责任。
审理本案的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院法官张洁表示,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8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这明确了抢劫赌资“罪”与“非罪”的界限。
“抢回所输赌资行为发生在赌博的当时当场,抢取财物未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范围,才能认定抢回的是赌资,不构成抢劫罪。”张洁说,本案中,李峰、王虎的抢劫行为发生在赌博后第二天,地点并非在赌场。因此,这种行为属于抢劫,同时,张亮被抢劫财物属于其女友的合法收入,也不能以赌资论处。因此,李峰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并返还犯罪所得。
近日,乌市水区法院审结此案,以抢劫罪判处李峰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共犯王虎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两被告人退还被害人张亮3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