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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流程:
具体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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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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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运营者发负面"新闻"勒索企业两万元被判刑

日期:2016/4/8  点击次数:773

  2016年4月8日讯 抄袭、侵权、传谣……近年来,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频频被诉诸法院。日前,佛山中院落槌终审一宗敲诈勒索案,被告是某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王某。据悉,这一新的“罪与罚”,是目前佛山市首宗微信自媒体敲诈勒索案。对于自媒体频频发布不实信息的情况,有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对于事后惩处已有法律依据,同时也应该加强事前监督。

  用旧闻发新稿 编造企业虚假负面信息

  王某在顺德经营一家厨具设备大卖场,为此还开了一个名为“中国新东方”的微信公众号。2014年11月24日,王某通过该微信发布了一篇《中国各地净水器曝光清单,你还在使用吗?》内容是卫生部发布的饮用水卫生安全不合格产品的公告,其中涉及包含广东美×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下称“美×公司”)等在内的八家企业的八种不合格净水器。

  经查明,这篇微信稿件的原始来源是2009年7月16日北京某媒体的一则新闻,标题为《北京曝光8种不合格净水器品牌》。不过,到“中国新东方”5年后发布此“旧闻”时,王某是充分发挥了编的“功力”:不仅将当时公布不合格的“美×牌MU-3(860CB)型净水器”删改成“美×牌净水器”,错误引导读者以为美×净水器均不合格。此外,还新增加了第9家企业“完×净水器,完×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并增加了中央电视台新闻报道的视频截图。

  企业沟通删稿 敲诈成功后再次发稿

  法院查明,美×公司发现王某的上述帖子有不实报道后,为尽快减少不良影响,委托法务人员与其取得了联系。不过,当要求其删除时,王某提出要美×公司交付2万元的费用。为避免公司声誉再度受损,美×公司终接受了该条件,并于2014年12月2日通过转账的方式将钱转到了王某的卡上。

  这还没完,王某收钱后,先是将前稿件里有关美×公司净水器一栏删除,又将原文更换标题《紧急通知,中央电视台曝光中国净水器清单,你还在使用吗?》后,再重新发布在自己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

  不服一审上诉 佛山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遂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王某对此不服,上诉认为,其只是转发他人信息,没有进行修改编辑,没有勒索美×公司,不构成犯罪。

  经过办案人员上网搜索,相同内容的帖子均在王某发布之后才出现,足以推定王某所发帖子属于原创。佛山中院于日前做出终审裁定认为,王某在其微信公众平台发布没有经过核实且有明显修改编辑的信息,在接到被害单位通知后,以不予删除、继续发布为要挟手段,索取被害单位财物,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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