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2日讯 明知覃某使用扫描程序盗取游戏账号获利,仍为其编写并贩卖给覃某,共获利4万元。日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对该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12年下半年,重庆市民李某、付某(已判处)在网上与覃某(已判处)认识并联系,在明知覃某使用扫描程序进行盗号获利的情况下,仍答应为其编写扫描程序并贩卖给覃某,并约定盗号后销赃所获利润平分。
2012年8月至2013年4月7日,覃某等人重庆在永川区泸州街某出租房内,将付某编写的非法软件的扫描程序安装在19台电脑上,通过该扫描程序在完美世界(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游戏网站上对比核实覃某购买来的数据。在此过程中,李某负责与覃某联系及日常事务,付某负责扫描程序的更新、维护工作。
经公安机关勘验检查,在2012年8月份至2013年4月7日期间,覃某等人通过此方式获取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正确的游戏账号及密码共计4591825组,经网络公司核实,匹配的游戏账户有3533496个,覃某以每组0.03元至0.5元不等的价格在网上销售,共获利40000元,覃某等人分得20000元,李某与付某各分得10000元。
2015年11月14日,李某自动到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东绛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永川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利用自编的扫描程序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并获利,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负刑事责任,但其存在自首情形,可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