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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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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国家安全教育日:军工企业工程师离职带走机密判刑7年

日期:2016/4/15  点击次数:745

  2016年4月15日讯 向境外提供少量国家机密、情报,就可能面临十多年的刑期;擅自复制、存储国家机密,即使未造成外泄等后果,也将被追究刑责;非法销售、持有偷拍手表等间谍器材,轻则被拘留,重则判刑……

  今天(15日)是全国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广州市国家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国安办)昨天(14日)披露了部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例,让市民更加直观了解当前隐蔽斗争形势,学习维护国家安全的技能。

  今日,市国安办还将在中山大学南校区和越秀区英雄广场举行以“警钟长鸣居安思危”为主题的“广州市国家安全教育巡回展”,市民可到场参观并领取相关普法资料。

  据市国安办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大量事实表明,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和国际战略格局的深刻变化,境外间谍情报机构从各自国家战略利益需要出发,不断加大对我国间谍情报活动的力度。

  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十分善于在我内部策反人员、安插“钉子”。国家安全机关通过侦破大批间谍、窃密案件发现,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渗透、策反目标,除了我党、政、军体制内人员以外,涉案的普通群众也为数不少。其中,有条件接触国家秘密的公职人员、退伍军人、军工企业工作人员、国防科研单位人员、留学生等人群,都是境外间谍组织关注的重点对象。普通的军事发烧友、军事基地周边居民甚至普通网民,都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中被策反利用,成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搜集各类情报的工具。

  近年来,在我国许多军事机场、基地、港口、营房,乃至国家重点科研和军工单位设施周边,常常一夜之间冒出了大大小小不少的饭店、宾馆、游乐场所等。那些本应靠盈利为生的企业,虽没有多少生意,却照样“屹立不倒”,原来他们是“醉翁之意不在酒”。

  据国家安全机关披露,有些所谓的企业不过是境外间谍情报机构及其代理人在境内活动的一个掩护,隐藏其中的间谍情报人员不善于经营,却擅长利用金钱收买、感情拉拢、欺骗套取、胁迫就范等方式,策反我内部个别意志薄弱者,趁机窃取机密文件和内幕情报。

  向境外人员提供核电机密

  某公司副总数罪并罚获刑17年

  沈某某,男,汉族,1957年出生,系广东某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2003年至2007年,沈某某多次向境外人员王某某提供我国第三代核电招标项目方面的有关材料和内部消息。其中机密级国家秘密2份,情报1份。

  2009年4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沈某某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对沈某某判决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七条:“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军工企业原副总工

  离职带走大量机密未导致泄密亦获刑7年

  傅某是某军工企业原副总工程师,在与同单位工作的妻子一起弃职离岗时,擅自带走50多张计算机软盘、一块大容量硬盘和大量设计草稿、记录、图纸,涉及军事机密项目30余项。在法庭上,傅某夫妇以“没有造成什么后果”自辩。但检方则严正指出:“泄密是一种行为犯罪,不是结果犯罪。只要当事人客观上具备了泄露国家秘密的条件,有了泄露国家机密的可能,就能定罪量刑。”傅某夫妇因此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年。

  对傅某夫妇的判决,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涉非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

  一网店老板被公诉

  曹某是一家网店的小老板,其在网店公然出售卫星数据接收卡、无线摄像笔等数十种专用间谍器材,并沿街兜售实时视频无线监控器、GPS跟踪定位器、钥匙扣密拍器等专用间谍器材,被我国家安全机关缉捕归案,由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提起公诉。

  对曹某提起公诉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三十二条:“对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不小心被骗当间谍自首能获宽大处理

  廖某某,男,汉族,1991年3月生,中专毕业。2014年11月,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嫌疑人“Janny”通过求职QQ群与廖某某搭讪并加为“好友”,称可以介绍工作,主要是拍摄湛江军港停泊的军舰舷号,并称无需办理入职手续,只需网上联系。廖某某按对方指令到湛江军港附近拍摄并报送了相关照片,获利1000元。

  2014年11月7日,廖某某在看到反间谍工作的相关报道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主动拨打广东省国家安全机关报警电话,向国家安全机关自首。广东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后,廖某某积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有立功表现,受到我国家安全机关的嘉奖。

  对于廖某某免追刑责,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境外收到胁迫或者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的,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奖励

  发现间谍犯罪举报可获重奖

  秦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一天,两个外籍男子上了她的车,要去郊外看名胜古迹,但他俩一路拍摄的却都是挂着禁令标牌的军事设施,直至天黑才返回,并约定第二天还要用秦某的车。秦某越想越不对劲,连夜向我国家安全机关反映,结果人赃俱获,后秦某被国家安全机关重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市国安办提醒,任何组织和个人,如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要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国家安全机关全国统一的受理举报电话为12339。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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