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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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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官员开公车撞死人2年后才被刑拘 拿公款赔偿

日期:2016/4/29  点击次数:668

  2016年4月29日讯 南沙区黄阁镇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原副主任何某,于5年前开公车撞死人,事后用公款赔偿死者家属38万元。事发两年后,何某才被刑拘,其拿公款赔偿死者家属的举动也引发争议,何某是否构成贪污罪?该案先后历经一审、再审、二审、发回重审等多次审理。记者昨日获悉,南沙区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重审判决:裁定维持该院一审判决,即以交通肇事罪和受贿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2年。

  开公车撞死人两年后才被刑拘

  案情显示,2010年8月,何某时任南沙区黄阁镇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副主任,同时兼任黄阁镇一家镇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0年8月19日,何某驾驶公车上班,途经番禺大道将正在进行道路改造施工的袁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交警认定其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事后,何某用公司38万元赔偿给死者家属,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按法律规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但直到2012年8月左右,何某才被刑事拘留,此时距事发已两年左右,其间何某职位还升至黄阁镇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主任。

  受害人家属发现后便向相关部门反映。2012年年底,纪检部门介入调查。此后证实,何某迟迟不被追责,与市公安局番禺分局原副局长于某涉嫌滥用职权有关。据于某供述,他因受番禺区一位领导的干预,未对何某及时立案。

  再审获贪污罪 上诉后发回重审

  检方还查明,何某在任职期间涉嫌受贿8.1万元。此外,检方还认定何某从公司拿走38万元赔偿给死者家属涉嫌贪污,后来何某归还了部分款项,但有21万多元一直拖到2012年纪委调查时才匆忙归还。为此,检方涉嫌交通肇事罪、受贿罪、贪污罪对何某提起公诉。

  2015年2月,南沙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何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但对于贪污罪名,法院未予认定。

  不久后,南沙区法院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进行再审。2015年7月17日,南沙区法院再审判决,维持受贿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判项,还追加认定何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三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7万元。

  判后,何某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南沙区法院的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裁定撤销再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南沙区法院重审。

  法院重审维持原判

  本案审理过程中,何某辩称不构成贪污罪,在他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后,公司领导同意先由公司借钱给他向死者家属支付赔偿款,待后结算。何某辩护律师提出,何某用公款赔偿死者家属的行为是经上级领导批准的,其主观上不存在恶意侵吞公司资金的故意,而且何某只是挂名法人,没有财务权,客观上也不可能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资金,为此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南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未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领导签署同意意见,侵吞单位财产,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何某构成贪污罪。最终,该院裁定维持2015年2月的判决,即何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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