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2日讯 5月11日上午9时30分,备受关注的原徐州市人大代表李宝俊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在庭审现场,59岁的李宝俊全程乘坐轮椅接受庭审。庭审围绕着施工方是否具有资质、合同签订主体是谁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法庭调查、辩论。庭审进行6小时左右,法庭未当庭宣判。
“施工时出现渗水、流沙,好多人都怕了”
“干这行8年了,我并没有建筑行业从业资质。”面对庭审,同案被告、德内大街93号施工现场指挥人和负责人李海轮略显紧张。他告诉法官,自己是在没有施工资质、没有技术交底、没有规划许可的“三无”情况下进行施工。在施工时,他们甚至没有看见过完整的设计图纸。
同案被告、德内大街93号施工现场“承包方”卢祖富曾负责修建李宝俊位于北京昌平住处的地下室。此后,李宝俊向其提出了建设德内大街地下室的想法。“刚开始不想干。因为市里面要求多,我们没有资质,怕惹麻烦。”
然而最终,卢祖富还是拉着施工队入驻德内大街93号院。拿着一张“地上建三层,地下建两层”的图纸开始施工。而后,地下两层的原计划被推翻。“李宝俊说,自己家的房子,挖深一点,做一次也不容易。”卢祖富回忆道。
2015年1月24日,德内大街93号院内发生坍塌时,地下室已经挖到了第五层。对于地下三到五层的设计图纸去向,卢祖富的回答是:“没有图纸,就那么挖。”
“挖到第四层的时候就开始渗水了,接着看到了流沙。”李海轮坦言,在施工人员眼里,这些都是工程质量安全的“危险征兆”。“好多人都不愿意挖了,怕危险。但甲方让挖就继续挖,心里想着快点挖完了回家过年。”
在挖到第四层时,卢祖富提出要用两根小钢梁替换一根大钢梁。这件事情引起了李海轮的反对。为此,他甚至直接打电话给李宝俊。
“当时李宝俊说,卢祖富是清华大学毕业的,让我听他的。”李海轮回忆说。
根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起诉书显示,卢祖富为高中文化程度。卢祖富在庭审中表示,自己的施工队伍并不稳定,多的时候30人,少时十几人,没有建筑行业从业资质。
对于卢祖富、李海轮的部分供述,李宝俊当庭或予以否认或表示“记不清楚”。
“搭了挡板为了不让外面看见我们再施工”
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在德内大街93号院施工的过程中,北京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接到多起群众反映其违法建设来电;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以及规划部门多次上门检查、约谈业主李宝俊。而根据北京规划部门提供的约谈笔录,他们曾明确表示,李宝俊修建地下室并没有得到规划许可,要求其立刻回填基坑。
“我记得有一次是一男一女上门检查,说是影响到周边居民的生活,让我们停止施工。”李海轮回忆,这次停工并没持续多久,老板告诉他们可以继续干了。
随着施工进行到后期,附近的居民发现,93号院加盖了施工挡板。对此,李海轮此前向检察机关供述是“为了不让外面看到我们再施工。”
“政府部门明确要求我们整改,要求回填基坑。”对于未停工一事,李宝俊这样理解:“整改不意味着叫停。既然不是叫停,就可以继续施工。”
最终,2015年1月24日,因基坑支护结构不合理、承载力不足、地下水控制不力,导致德内大街93号内施工现场坍塌,造成东侧毗邻的德内大街道路塌陷、北侧毗邻的部分民房倒塌破坏、西侧毗邻的德胜门内大街103号原礼堂破坏、南侧毗邻的德胜门内大街103号办公楼破坏。
“坍塌时是凌晨三点多钟,我正睡觉,迷迷糊糊中听见钢梁垮塌的声音。”李海轮回忆,在看到这一情况后,他顾不上穿衣服就立刻召唤工友离开现场。“再晚一点我怕我们也陷到大坑里去。”
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材料显示,经鉴定,除部分被破坏的房屋外,此次垮塌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83万余元。事故同时还造成德胜门外大街由北向南交通中断,德胜门西大街、鼓楼西大街和新街口北大街交通拥堵,影响了相关居民和多家单位正常的生活和办公秩序。
公诉人:不能只顾经济利益
“我想多建设一点面积,想让房子增值。”在庭审现场,李宝俊这样解释他建设地下室的想法。
卢祖富当庭表示,按照此前地上三层、地下两层的施工图纸,正常情况下,建筑物的层高是2.6-2.7米,但李宝俊提出的建设层高度为3.6米。
在法庭辩论阶段,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指出,本案李宝俊等三被告明知没有规划许可、建筑资质的情况下,在建设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造成了基坑坍塌,并导致相邻路面塌陷、房屋倒塌或者受损等严重后果,建议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检方的指控,被告李海轮、卢祖富均当庭表示认罪。被告李宝俊则认为,自己对此次坍塌事故负有责任。
“分析此类案件不难看出,犯罪嫌疑人几乎都是为了经济利益而心存侥幸,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表示,至今,仍有一些居民因德内大街坍塌事故而住在政府的安置房内,事故给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均造成不良影响。被告人李宝俊作为人大代表、知名企业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肩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
庭审持续近6个小时,下午17时许,庭审结束。法庭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