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庭前会议的准备及注意细节
来源:王亚林刑事辩护网 时间:2014-12-05 16:37:12
内容摘要: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马上就两年时间了,关于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增加的庭前会议环节,律师如何操作,在具体实践中各地律协并未出台具体细则,现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结合具体律师办案实践谈一下律师在庭前会议中应当准备及注意的细节,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 庭前会议 准备细节
庭前会议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制度,规定在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一审程序中第一节公诉案件中,具体条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我认为,该条规定的意义在于保证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因为它规定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具体确定开庭日期之前,宗旨也是解决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具体规定了具有哪些情形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二)证据材料较多、案件重大复杂的;(三)社会影响重大的;(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并且规定了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该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了审判人员在庭前会议上可以就控辩双方了解具体情况和听取意见的范围:(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三)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四)是否提供新的证据;(五)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六)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七)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八)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审判人民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是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三十一条、四百三十二条规定,在庭前会议中,公诉人可以对案件管辖、回避、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名单、辩护人提供的无罪证据、非法证据排除、不公开审理、延期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庭审方案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提出和交换意见,了解辩护人收集的证据等情况。对辩护人收集的证据有异议的,应当提出。公诉人通过参加庭前会议,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争议和不同意见,解决有关程序问题,为参加法庭审理做好准备。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庭前会议中提出证据系非法取得,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在开庭审理前进行。
了解了关于庭前会议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后,作为辩护律师应当做哪些准备和注意哪些细节呢?通过办案实践,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准备:第一、把握庭前会议的时间。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法院决定开庭后并将起诉书送达被告人及辩护人但尚未明确具体开庭时间前是庭前会议的召开时间,当辩护律师领取起诉书之后就应当着手进行准备,同时法律仅规定了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可见即使不召开并不影响法院的审判进行,为了节约司法资源,避免在庭审中出现非法证据排除等系列影响审判顺利进行导致审判中止、延期审理的情形出现,辩护律师最好能在合适的时间内书面提出召开庭前会议的申请。第二、把握庭前会议要解决问题的内容。庭前会议是为了解决与审判相关的问题而设置的,辩护律师应当通过阅卷列出问题提纲,比如:管辖是否有问题;合议庭成员或者其他司法参与人是否需要回避;侦查机关是否存在已收集到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未提交的问题;控辩双方有无新证据问题;对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名单进行审查,看是否存有异议;是否存在非法证据需要排除;是否涉及未成年人及个人隐私需要不公开审理的问题及其影响审判程序的问题。第三、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各种申请。通过阅卷发现案件中存在庭前会议需要解决问题的内容时,应当根据不同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各种申请。例如:改变管辖的申请;回避的申请;调取未移交相关证据的申请;要求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接受质询的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申请等等。
那么在准备上述材料的过程中具体需要注意哪些细节问题,我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关于管辖的问题。应当注意案件性质,究竟属于公安机关还是检察院的立案侦查范围;注意案件级别的管辖;犯罪地是否与审理的法院相一致,被告人居住地审理是否更有益;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是否一致,选择何地管辖更为适宜;共同犯罪的被告人是否应当合并审理;是否属于重大复杂案件、新类型的疑难案件、或者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等等。第二、关于回避的问题。着重注意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否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有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委托人的情形;是否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存在接受财物、宴请或其他支付费用活动;是否借用本案当事人或者委托人款物等等。第三、侦查机关收集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未提交的问题。着重通过阅卷查看所有言词证据的取得时间地点,与看守所的提讯记录、抓获经过等材料进行对比,看是否存在所作讯问笔录未提交的问题;是否存在讯问不做记录的情形;是否存在所做记录与同步影像资料不一致的情形;这类证据如果存在即使不能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但可以以真实的影音资料作为证据而不以笔录作为证据。第四、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章第八节专门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但该章节仅解释了非法证据排除的一种形式,即采用刑讯逼供的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但是,刑诉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非法证据不仅包括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那么,首先我们应当把证据按照证据类型进行分类,然后再根据具体证据的要求进行分析,作出判断。比如:把证据按照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进行分类,再按照具体的排除方法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如被告人的讯问笔录记载的时间与辩护律师询问被告人时被告人所称的讯问时间是否一致,是否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和其他方法,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书证物证的收集程序是否存在无法补正和无法做出唯一结论的解释等情形;讯问笔录的记载是否与录音录像资料相一致;录像中记录人员是否确实在记录。以便向法院提出具体的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线索或材料。第五、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名单是否提异议应当注意审查公诉机关是否提供有该类名单,如果没有提供,可以要求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最后以书面形式向法院进行申请。第六、关于不公开审理的问题主要审查是否属于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是否属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
目前尚没有律师在庭前会议上所做工作的具体操作指引,以上观点系作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自己的实际办案经验进行的总结,不当之处,欢迎指正。
参考文献:
1.中国检察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通览》
2.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内部卷宗
来源:冯振国微信公众号 作者:赵静、冯振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