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韩某等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其余被告人17年到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韩某陆续纠集当地社会闲散人员刘某等10多人,形成了以韩某为首要分子,以刘某、赵某月为重要成员,以张某、裴某城等人为主要成员的犯罪集团。2017年9月,韩某伙同张某、裴某城、杨某到哈尔滨将钟某某砍伤,致钟某某两根手指断裂,韩某多次向他人炫耀哈尔滨砍人事件。自此,韩某的名声大振,在组织内部树立了绝对权威。如有出言不逊或不听从安排者,便会遭受殴打。组织成员对韩某唯命是从,韩某处于组织的核心位置、结构的最顶层。
自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该犯罪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达20多起,多次纠集并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采取威胁、恐吓及其他手段,勒索他人财物;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有侮辱和殴打行为;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指使未成年人盗窃手机。韩某在其住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组织成员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该犯罪组织以实施犯罪为目的,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应从严惩处。被告人韩某作为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被告人赵某月系集团的重要成员,应对其所参与或组织的罪行承担责任,二人均系主犯,且主观恶性较深,均应从严惩处。
依照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奸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盗窃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其余被告人17年到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