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4日,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正武等23人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转移毒赃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正武将装有约31千克毒品冰毒的行李箱存放于被告人陈新民位于湖南省南县的家中。同年9月8日,被告人张正武雇佣被告人姚杰,伙同被告人马正明、陈新民运输毒品。被告人姚杰驾驶轿车拉载该装有31千克毒品的行李箱,拉乘张正武、马正明、陈新民从南县出发前往山西省长治市。
车辆行至桥南服务区后,张正武安排马正明、陈新民携带装有毒品的行李箱改乘客运大巴车前往长治市,而自己则继续乘坐姚杰驾驶的车辆前往长治市。
9月9日凌晨2时许,先行到达的被告人张正武联系车辆到黎都公园附近接马正明、陈新民及其携带的毒品。
之后,张正武将31千克冰毒贩卖给胡丹2千克、王向中3千克、陈得明26千克。9月9日上午,被告人姚杰驾车拉乘张正武、马正明、陈新民返回湖南。
2017年1月初,为了贩卖毒品非法谋利,被告人张正武与被告人马正明共同出资30余万元用于购买毒品。同年1月16日晚,被告人张正武在湖南省沅江市从宋国斌(另案处理)处购得毒品冰毒约40千克。
1月17日早晨,被告人张正武携带装有约40千克毒品冰毒的行李箱乘坐客运大巴车前往长治。途中在湖北省公安县桥南服务区,张正武将装有毒品的行李箱随大巴车托运至长治市,而张正武在与胡丹电话联系后,在该服务区改乘胡丹的车辆继续前往长治市。
当晚19时许,被告人张正武、胡丹到达长治市,21时许,托运毒品的大巴车到达长治市,张正武乘坐被告人张振波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前往客运汽车站提取装有毒品的行李箱,后将行李箱存放于张振波位于长治市高新区史家庄关家南巷的租住处内。
当晚及次日张正武分3次贩卖给胡丹冰毒共6千克。后张正武在银行取款机给宋国斌转款时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1月19日0时许,公安机关在张振波租住处查获毒品冰毒33.6334千克。
此外,法庭还查明了被告人张正武、马正明、王向中、胡丹、李改青、李谷良等人其他贩卖毒品犯罪事实以及被告人王向中等人容留他人吸毒、被告人姚杰转移毒赃的犯罪事实。
法庭认为,被告人张正武、马正明、陈新民、姚杰无视国家法律,运输毒品,被告人张正武、马正明、胡丹、张振波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正武、马正明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陈新民、姚杰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胡丹、张振波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得明、王向中、李改青、李谷良、闫小慧、张海刚、刘永明、王俊明、田清鸿、王学文、申红军、杨赵强、王斌、王红平、宋庆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非法贩卖毒品,被告人杨海娜、侯变丽明知王向中、刘永明贩卖毒品而为其提供帮助,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王向中、田清鸿、申红军、宋庆锋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姚杰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仍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转移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转移毒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本案的贩卖毒品的数量,结合各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正武、马正明、陈新民、陈得明、王向中判处死刑,对被告人胡丹、李改青、李谷良判处死缓,对被告人姚杰、闫小慧、张海刚、刘永明判处无期徒刑,对其余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三年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同时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据悉,此案涉案毒品冰毒达84公斤之多,仅一次查获的毒品就有33公斤,贩毒数量巨大,对社会造成了极大危害,是近年来晋城中院审理的贩毒人数及毒品数量最多的大型毒品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