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为2023年3月更新。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诈骗案、组织领导传销案等非法集资类案件,是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领域的一类重要的涉众罪名,国家打击的力度较大。邢波律师多年来成功办理了多起该类犯罪,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较为理想的辩护效果。
1、王某非吸1300余万元不起诉结案,邢波律师2014年枣庄案件。
济南高校教师王阿姨内退后,与朋友黄某在枣庄合伙开发并销售墓地,王某任公司副总经理。经营中,因资金短缺,董事长黄某产生向社会集资的念头,王某配合。一年多时间内,公司采用当年出售墓地、次年加息退款的方式,向社会吸收资金1300余万元。枣庄警方以非吸罪立案后,王某因身体原因取保。进入检察院阶段,委托邢波律师介入案件,经专业、精准辩护,枣庄检方依据刑法第67条自首和当时的刑诉法第172条规定,对王某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律师帮助王某保住了退休后的工资待遇。
2、王某某个人非吸400万元不起诉结案,邢波律师2016年济南历下案件。
本案是邢波律师2016年办理的又一起非吸犯罪不起诉案件。2015年末,济南历下立案侦查一起连锁洗车店非吸案件,该公司采取当年加盟、次年加息退款方式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潍坊的年轻小伙王某某因涉案非吸金额400万元被刑事拘留,在从多嫌疑人中排名第四。邢波律师接受委托后,经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沟通案情,多次和与办案机关交流并努力争取,先成功申请公安机关办理取保候审,后又努力说服检方对其不起诉。最终检方采纳律师罪轻辩护意见,对王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3、邢波辩护的平阴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缓刑结案,2013年案件。
济南某投资公司平阴分公司于2011年成立后,招聘刘某某等人,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以投资或借款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公司经营过程中,刘某某等人作为吸收存款的“业务员”,多途径宣传该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吸收资金的优惠政策,刘某本人吸收资金386万元。
本案是邢波律师早年办理的一起在当地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群体性案件,涉及人数多,案情复杂。2012-2013年间,在办案过程中,邢波律师总结出,刘某某在整个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都非常小,同时,他是经他人介绍加入公司,也是受害者之一。另外,公司本身就有完整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运行流程,刘某某充当的仅仅是业务员的角色。同时,存在自首情节。另外,本案单位犯罪的性质使案件具有较大的辩护空间。
最终,经努力辩护,法院采纳了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对刘某某以缓刑结案。
4、东营徐某某集资诈骗和非吸案,2020年案件。广饶颜某某、陈某某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并利用手机APP软件,发展会员和代理商,以寄存代售、售后包租多种生活用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案发时,尚有2700余万元未退还。涉案人员徐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排名第三,被以集资诈骗罪立案。委托邢波律师介入后,经辩护,起诉时排名降至第五位,罪名变更为非吸罪,法院审判阶段成功缓刑结案,达到了委托时的目标。
5、福建客商林某某济南非吸案,2019年案件。林某某在济南经商多年,颇有建树,在山东经商的福建圈内有较好的口碑和影响。因经营需要,其通过控制和经营的几家公司,向中学同学、商会朋友、社会朋友、公司员工等数十人借款数千万元。资金链断裂后案发。其认为向上述人员借款,一是特定对象,二没有公开宣传,与上述人员的关系是合法的民间借贷。邢波律师接受委托后,也认同这一观点,帮其做无罪辩护。经审理和辩护,法院否定了公诉机关的部分数额的指控,但仍认定了其中相当大的一部分款项系非吸犯罪,并以较短刑罚结案。该案在济南非吸犯罪案件中有一定的影响力。
6、滨州邹平周女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20年案件。滨州某物流公司在邹平设立分公司,以加油站为依托,采取办卡储值,分半年、一年到期回收该储值卡并支付高息或反利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吸收资金。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周女士因听从朋友劝告,退出了公司,但因其在职期间吸收的金额高达800余万元,仍被公安以非吸犯罪立案侦查并办理取保。其委托邢波律师介入,律师提出了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并积极缴纳罚金等从宽量刑的辩护理由,法院全部采纳,缓刑结案。
7、济南天桥陈某某集资诈骗和非吸案,2022年案件。济南人孙某于2016年成立汽车众筹平台,聘请张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招聘社会人员,利用虚构的汽车买卖业务为噱头,以承诺还本付息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因汽车买卖业务并不真实、绝大部分不能反返还的资金并未用于公司经营,上述四人被以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陈某某因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安侦查结束时排列第三,其聘请邢波律师介入后,经努力辩护,起诉时,排名降至第四位,罪名变更为较轻的非吸罪,后以非吸罪缓刑结案。主犯孙某上诉后,出于信任,虽然陈某某并未上诉,仍继续委托邢波律师辩护二审程序,维持原判结案。
8、济南某投资担保公司法人代表李女士集资诈骗案,2023年新承接案件。早在2013年,河南人李女士跟随情人杨某某来到济南,担任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于2013-2014年间,在济南历下区境内租赁门头房豪华装修后,虚构高利润的经营项目,以高息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实际控制人杨某某已于2014年被沈阳警方以集资诈骗罪判刑,济南公司众多业务人员也早已在当年被历下司法机关公诉和审判。该李女士因只担任了法定代表人,未曾直接吸收存款,多年来一直未予追究。现因警方清理积案,李女士被警方以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邢波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将视案情做无罪或改变为轻罪名的精细化辩护。
9、济南高新区某公司集群非吸案,2022年立案侦查的新案件,目前案件尚在审查起诉阶段,未进入审判阶段。济南某民营企业集群及核心实际控制人,被公安和检方指控于近几年成立数家关联公司,组成公司集群,在公司经营的电话充值及商场电视屏广告业务中,采取高息反利方式吸收公众存款,总集资额过百亿,案发时无法返还的金额约18亿。邢波律师介入辩护后,已多次和公安及检方沟通辩护意见,未来将视案件情况做精细化辩护。
10、济南天桥某生物科技公司及控制人柴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2013年案件。济南人柴某某经营生物科技公司,规模较大,因生产的保健品销路不畅,公司资金短缺,遂制定了大规模扩张公司会员数量并通过海量会员销售产品的计划。公司以销售“固本培元饮”、“固本培元饼干”等保健品为依托,要求缴纳入门费成为公司会员,继而发展他人以同样方式参加即能获得高额返利。警方和检方指控该公司发展会员百余人,上下级会员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缴纳代理费作为返利的依据,进行传销活动,涉案金额超过两千余万元。柴某某取保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邢波律师介入,经精心辩护,济南天桥法院以较短刑结案。
11、凯娅尼贸易有限公司及章某某德州传销案,2015年案件。2011年,济南人章某某配合主犯黄某等十几人,为美国“凯安尼”公司及其中国代理商上海凯娅尼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以推销鱼油、蓝莓汁、尼多乐等“凯安尼”系列产品为名,大量发展会员,要求交纳资金购买产品获得会员资格,成为会员后继续发展下线,网络下线人员分布10多个省份,人数过万。德州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并审判的共有17人,邢波律师接受其中的章某某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经辩护,法院采纳律师认罪、自首、退出违法所得等从轻处罚的意见,缓刑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