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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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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反诉的处理

日期:2019/6/6  点击次数:1096

附带民事诉讼反诉的处理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处理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应当注意把握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附带民事诉讼反诉的提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反诉的被告必须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向受理本诉法院提起针对其他人的诉讼,尽管与原告人有一定牵连,也不能构成反诉。倘若,被害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被告人自然也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反诉。
  2、反诉的赔偿请求,必须是基于同一侵权法律事实前提下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
  3、反诉的赔偿范围应当与本诉的赔偿范围一致,只限于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二)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反诉的原则,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
  (三)附带民事诉讼反诉的提起时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反诉的提起限于附带民事诉讼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将反诉限制在法庭辩论结束前,主要是便于合并审理,否则,法庭审理休庭后至宣判前,再提起反诉,就达不到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
  (四)附带民事诉讼反诉的受理和审理,应当注意遵守下列规定: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反诉,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反诉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审判人员记入笔录,并告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反诉被告人);
  2、反诉原告人的举证责任与本诉原告人一致,只就请求赔偿的数额向法庭提供证据。
  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反诉被告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对附带民事部分,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5、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6、经审理确认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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