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经典案例   |   取保候审   |   不予起诉   |   免予处罚   |   判处缓刑   |   联系我们
刑案流程:
具体罪名:

16088666859491575副本.jpg

关于我们>> 更多

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免费咨询电话

刑案流程您的位置:刑事辩护律师网 > 刑案流程 > 上诉申诉复核

陈建利故意杀医案二审开庭

日期:2019/6/6  点击次数:1012
陈建利故意杀医案二审开庭
2019-05-16 16:36
       2019年5月9日下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陈建利故意杀人一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被害人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上诉人陈建利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原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莱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建利故意杀人一案,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陈建利之女在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医院(以下简称莱钢医院)出生,20日出现发烧症状,21日转入该院儿科病房,同日经医治无效死亡。陈建利认为莱钢医院诊疗存在问题,多次要求医院赔偿未果,遂对医院及儿科主治医生李宝华心生怨恨,进而预谋杀死李宝华。2016年10月3日8时许,陈建利赶往莱钢医院,途中购买单刃砍刀一把。在莱钢医院外科楼五楼儿科医生休息室,趁李宝华接听电话之机,陈建利持砍刀猛力砍击李宝华头部十三刀,致其颅骨粉碎,脑浆迸裂,当场死亡。据此,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建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陈建利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庭审中,法庭针对陈建利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陈建利是否构成自首;原审判决量刑是否适当等庭审重点进行了法庭调查,听取了陈建利的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及检察员的出庭意见,并对检方提供的新证据进行了质证。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宣判。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Copyright by 2012-2020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鲁ICP备14012398号-5 ALL Rights Reserved
盈科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1010155935  电话:13953191508   QQ:1269258450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111号济南华润中心38-39层  鲁ICP备14012398号-5
您是本站第 4814293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