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邢波律师 时间:2019年9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经济类犯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向社会公开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即完全仿造银行吸收存款的方法,以确定的存款期限、利率,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由于明显高于银行同期同种类存款的利率,故吸引众多单位和个人将闲散资金甚至将已存入银行的资金取出,存入行为人的账户。
3、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但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已获利,获利数额大小,甚至亏损,资不抵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邢波律师是资深的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电话1395319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