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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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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的区别

日期:2019/9/17  点击次数:1418

发布人:邢波律师      时间:2019年9月


非法集资是一种概括行为,并非一个刑法罪名。在我国的刑法中,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但是没有非法集资罪,非法集资行为+不同的目的+不同的后果=刑法相应的罪名。
非法集资一旦涉及刑法,其主要罪名是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等都属于非法集资行为,其本质特点有三:一是未经批准、二是公开性、三是资本的回报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主要区别就是“目的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目的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而集资诈骗目的就是要永久非法占有投资人的资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在刑罚上也差异极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期为十年,也就是说哪怕你吸收了十个亿也是十年,归根到底,它惩罚的是“未经批准”。而集资诈骗罪,个人上了一百万,最高刑期就可以到无期,其本质上是一种诈骗行为。


邢波律师是资深的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电话13953191508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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