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邢波律师 时间:2019年9月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渐成为社会共识。然而车主确实喝了酒,但是没有开车,最终却被法院判处犯危险驾驶罪,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胡某驾驶小型轿车搭乘邻居叶某(已另案判决)前往株洲某地吃夜宵。当日凌晨,胡某与叶某共同饮酒后准备回家,胡某将自己所驾驶轿车的钥匙交给叶某,让其帮忙开回家。当天凌晨2时许,叶某醉酒驾驶该小型轿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经鉴定,案发时叶某的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06.59mg/100ml,为醉酒驾驶。到案后,胡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主动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明知叶某醉酒后仍将其所有的机动车交予叶某在道路上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胡某在与叶某共同犯罪中,俩人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律师提醒广大车友,日常生活中,既要做到自己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也要注意不能把车借给喝了酒的人开,否则都有可能触犯刑法。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主要分为以下3种情况: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者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要求、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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