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经典案例   |   取保候审   |   不予起诉   |   免予处罚   |   判处缓刑   |   联系我们
刑案流程:
具体罪名:

16088666859491575副本.jpg

关于我们>> 更多

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免费咨询电话

具体罪名您的位置:刑事辩护律师网 > 具体罪名 > 公共安全犯罪

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救措施

日期:2019/10/11  点击次数:1323

一、企业确实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积极采取如下补救措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全额补缴了税务部门的税费,滞纳金和罚款等所有款项。

(2)具有自首情节或立功表现。

另外提醒大家,补缴税款也要判刑,虚开发票是行为罪,补缴税款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才可以免除处罚,不要心存侥幸。

二、企业不存在或只是善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聘请律师,律师介入的时间不同,可能造成案件的不同处理结果。律师的及时介入可以避免一些冤案、错案,让案件当事人不被公安机关立案,不被检查机关起诉,这比获得法院的无罪刑事判决更有价值。
因为现实中由这样的例子,当事人虽然最总被判“无罪”,但企业早已人去楼空,无法经营,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而且在现实中纳税人往往会存在一种误区,那就是被税务调查时,总是迷信“托人” “找关系”,须知:平时再好的关系也只是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的,没有人会傻到拿自己的前途开玩笑,为了你去冒违法犯罪的风险。“托人”“找关系”不但不能解决问题.还容易错失良机,甚至导致更严重的后果。聘请一个好律师,应该是一个最好的办法。

三、《以证实虚开通知单》的复议和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院起诉。

当受票方企业得知《以证实虚开通知单》确认企业取得的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企业又确信自己是无辜的,《以证实虚开通知单》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虽然就今天给大家分享了三种情形下得补救办法,但是还是提示各位财务人员坚持自己的底线:就是切记不要虚开虚抵发票,我们始终牢记三句话“开好票”、“做好账”、“报好税”!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Copyright by 2012-2020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鲁ICP备14012398号-5 ALL Rights Reserved
盈科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1010155935  电话:13953191508   QQ:1269258450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111号济南华润中心38-39层  鲁ICP备14012398号-5
您是本站第 4845470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