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具体量刑细则如下:
1.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克或者其他极少量毒品的(见附件《常见毒品数量对照表》,下同),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达到20克、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达到1克、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在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鸦片每增加8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每增加0.4克,或者其他毒品每增加一定数量,增加1月刑期。
(3)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克,或者其他极少量毒品,同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毒品案件解释》)第四条所规定的“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晡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六种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达到20克、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达到1克、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同时具有《毒品案件解释》第四条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鸦片每增加5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每增加0.25克,或者其他毒品每增加相应数量,增加一月刑期。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参照上述规定。
3.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量刑幅度的起点和基准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或者其它毒品刚刚达到数量较大标准的,量刑起点为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鸦片每增加1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每增加0.5克,或者其他毒品每增加相应数量,增加一个月刑期。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参照上述规定。
4.十五年以上量量刑幅度的翻起点和基准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或者其它毒品达到数量大标准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査、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
(3)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4)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适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毒品犯罪案件刑罚适用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増加基准刑不超过100%(已在确定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
(1)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在戒毒场所、监管场顾卖毒品的;
(3)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4)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晡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5)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7)系毒品再犯的(已评价为累犯的除外);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2)存在数量引诱的;
(3)有吸毒情节,将购买扣毒品计入贩毒数量的;
(4)受指使、雇佣或者被诱骗运输毒品的;
(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