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利用审查逮捕前的刑拘时间,确定侦查机关已掌握的案件基本事实
辩护需要的是有理有据地提出辩护意见,而不是停留在空洞的口号层面。为了能够提出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需要辩护律师针对具体个案的实际情况挖掘辩点。具体案件事实的来源渠道主要是会见犯罪嫌疑人,比如涉及单位犯罪的,涉案单位的相关人员也可以提供案件情况。
嫌疑人向律师所诉说的案件事实,辩护律师是否能够照单全收?
基于嫌疑人特定的身份和处境,以及对辩护律师的信任程度,照单全收显然是不可行的。辩护律师需要对其中的“疑点”概括提炼后,向侦查人员当面核实求证。虽然《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辩护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但在司法实践中,此环节不排除侦查人员基于各种原因不愿同辩护律师交流案情。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可基于会见时嫌疑人所述案件事实提出辩护意见,如果嫌疑人所述事实与侦查机关所查明掌握的事实有较大出入,侦查人员会明确或侧面地予以反驳,此方式可进一步逼近侦查机关所查明掌握的案件事实。
辩护律师根据在侦查人员处核实求证的情况,再去会见嫌疑人,通过兼听则明的方式进一步确定侦查机关已掌握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甚至根据辩护经验推断侦查机关已掌握的证据情况)。在此基础上提出的不予逮捕的辩护意见才更有针对性,更可能被采纳,能够避免辩护律师对嫌疑人所诉说的案件事实照单全收而出现与办案机关已掌握案件事实完全相悖的“尴尬”情形。在后者基础上提出的辩护意见,恐怕会被审查起诉的承办检察官“一笑了之”,难以引起重视。
二、根据前述案件基本事实撰写有理有据的《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
(一)书面《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的必要性
除了犯罪嫌疑人有不适合羁押的严重疾病、系怀孕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等法定理由容易取得检察机关的不予批准逮捕外(当然符合上述条件的嫌疑人,侦查机关一般也不会予以刑拘),其他情形的案件需要辩护律师撰写一份有理有据的《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才有可能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进而提高有效辩护率。
一是,口头向承办检察官陈述辩护意见,恐怕难以被全面记住,特别是在检察官事先未阅卷的情况下,书面意见方便检察官反复翻阅;
二是,方便承办检察官向领导汇报时汇报辩护意见,甚至直接将书面辩护意见拿给领导查阅;
三是,辩护意见能坚定检察官的信心,某种程度上也是对检察官的一种保护措施;
四是,针对书面意见,起码会让检察官觉得辩护律师工作认真,对辩护律师会有好的印象,进而提高了辩护意见被采纳的几率。
(三)法律意见书应观点鲜明、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格式精致
承办案检察官的办案工作量大,时间比较紧张,因此,辩护意见书应观点鲜明、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格式精致,以减少承办检察官的工作量。
1、观点鲜明。应在意见书开始部分就表明属于哪种类型的不予逮捕。观点要简明扼要地提炼概括清楚,方便检察官的工作,而不是让检察官再花费时间和精力总结律师的辩护观点。那样的情况下,辩护律师说服检察官的成功几率可想而知。
2、重点突出。将最重要的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辩护意见放在最前面,将次要的意见放在后面,按重要性依次列明。
3、逻辑清晰。按照层次分明的逻辑顺序引导检察官看清案件的问题所在,采纳辩护意见。
4、说理充分。多用证据、事实、法律说理,慎用情绪性的观点或者没有证据材料及线索的主观性观点。主观性太强的律师个人意见难以取得检察官的认同,辩护效果可想而知。
三、其他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一)及时提交《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
对于犯罪嫌疑人已经羁押的案件,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只有7天,除掉周末2天,只剩5天。作为承办检察官还要留2-3天给领导汇报,等待审批。因此,承办检察官的实际办案时间只有2-3天。
在当今“员额制”下,承办检察官的意见非常关键,如果不能说服承办检察官作出不予逮捕的初步意见,那基本上也就意味着八九不离十会被逮捕。所以,辩护律师应当在承办检察官作出个人意见之前,就要把《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提交到承办检察官手里。否则,等承办检察官的个人意见已经汇报给领导后,再试图影响其改变个人意见,难度可想而知了。
因此,辩护律师应密切同侦查人员和检察机关的案管中心保持联系,确保案件一到案管中心就知晓,随后及时将意见书提交上去。由于案管中心一般都是当日临近下班时才会将意见书送达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科的内勤,内勤再转交承办检察官,这中间又会延误意见书到达承办检察官手中的时间,因此,为提高辩护效果,辩护律师更应及时提交法律意见书,这需要辩护律师在侦查机关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前就应准备好法律意见书。
(二)书面意见和口头沟通相结合
承办检察官也是普通人,同辩护律师一样,具有情感交流方式。书面意见虽然优势明显,但是毕竟稍显正式,冷色调,如果辩护律师能同检察官当面沟通,陈述主要辩护意见,解答检察官关心的辩点,进行适度的情感交流,效果会更加理想,经验老道的律师甚至能听出检察官的倾向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