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危险驾驶认罪认罚案件,一审法院无故未采纳该院提出的量刑建议,该院依法提出抗诉。9月16日,台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6000元。据悉,该案是浙江省首例对认罪认罚案件法院未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抗诉后予以改判的案件。
今年4月,蔡某酒后驾车与另外一辆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鉴定,蔡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4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蔡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下,蔡某同意该院提出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6000元”的量刑建议,并在具结书上自愿签字。
但提起公诉后,仙居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蔡某构成危险驾驶罪,没有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8000元。
仙居县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无故未采纳量刑建议,违反了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提出抗诉。台州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抗诉理由成立并出庭支持抗诉。
台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对被告人蔡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不存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例外情形,且根据该案情节及认罪认罚情况,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不属于明显不当,根据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据此,台州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原判决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惟在无法定情形以及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的情况下,未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依法予以纠正,遂对该案进行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