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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邢波律师介绍:

资深刑事律师,2010年开始专精刑事业务,2013年加盟盈科并创建济南盈科刑事部,十多年精办刑事案件近千件,多数取得良好效果,帮助众多被告人重新获得自由、尊严并恢复名誉,深得当事人好评。

山东大学刑法硕士,兼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律协常务理事兼纪律委员会委员。

在刑事领域人脉资源广阔、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在取保候审和争取缓刑方面有独特的方式和经验

宗旨:全力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全力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电话:139-5319-1508 


      二、团队业务范围:

  监委调查的贪污贿赂、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案件、经济金融领域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网络犯罪、银行卡犯罪、传销、诈骗等案件,毒品案件、杀人伤害强奸等人身案件、各类刑事案件的申诉业务。


       三、近年结案:

  东营某局长蒋某某省法院申诉改判无罪、滨州朱某骗取贷款案(15.3亿不起诉)、日照袁某贷款诈骗罪13亿不成立、枣庄王某非吸案1300万不起诉、潍坊王某某非吸案不起诉、淄博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票9000万短刑、威海某局长郭某贪污受贿两罪短刑、德州警官邢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济南武某恶性杀人案死缓保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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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的认定

日期:2019/10/24  点击次数:139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自愿认罪和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实体和程序上予以从宽处理的制度。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将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规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理解与适用该原则时应着重把握认罪和认罚的认定:

(一)认罪的认定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认罪”界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据此,“认罪”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审查:

1.认罪必须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自愿”从文义上理解,是指主体基于自由意志,在没有受到外界强迫、威胁、欺骗、引诱下的自主语言表达或思维表现。《刑事诉讼法》15条所规定的“自愿”并非绝对的自愿,而是法律意义上的自愿,它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权衡利弊后基于其意愿而主动供述的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56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威胁等非法方法违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实意愿所获得的供述,不属于“自愿”供述。
2.认罪必须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对认罪的实质要求。认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刑法》关于自首、坦白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予以把握。
“认罪”实质上就是认事,即承认主要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的个别细节有异议或者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认罪的认定。“认罪”可以是自首、坦白,也可以是当庭认罪以及其他表现形式。不同的认罪形式不仅反映了犯罪人对犯罪的不同态度和主观恶性程度,而且由于认罪的阶段、程度、价值各异,往往在从宽与否及从宽幅度上会得到不同的刑法评价。认罪认罚从宽试点中探索的“阶梯量刑”,即结合认罪的程度与价值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的“量刑减让”,以鼓励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早认罪的有效方式,也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应当坚持的量刑原则。

(二)认罚的认定

《刑事诉讼法》将“认罚”界定为愿意接受处罚,相较《试点办法》第1条所规定的“同意量刑建议”,更有助于消弭认罪认罚从宽不适用于侦查阶段的误解,有助于鼓励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减少对抗,从而充分发挥认罪认罚在审前程序中的分流作用。“认罚”与“认罪”不同,它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新创设的概念。“认罚”具体表现为愿意接受刑罚处罚、主动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预交罚金等。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同诉讼阶段“认罚”的表现形式不同。例如侦查阶段,“认罚”体现为犯罪嫌疑人“愿意接受处罚”的意思表示;审查起诉阶段体现为“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除外;审判阶段体现为对“量刑建议”无异议,承认具结书系在获得法律帮助下自愿签署。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但背地里转移财产,不退赃退赔、不积极赔偿被害人的,不能认定为“认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认罚”与“认罪”一起作为从宽处理的考量因素,为初犯、偶犯提供了通过认罪认罚弥补其给被害人、社会、国家所造成的损失,及时恢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的机会,有助于实现恢复性司法,减少社会对抗,从而发挥刑法的惩戒与教育、矫正作用。

刑案流程: 侦查公诉审判  刑拘逮捕取保  自首立功缓刑  从轻减轻从重  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抗诉复核
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犯罪  人身伤害犯罪  经济秩序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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