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提起抗诉、广州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广州市首宗“认罪认罚上诉”案件--姜某某贩卖毒品一案,经广州中院判决,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此前,姜某某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后上诉,引发检方抗诉。
2018年9月,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姜某某贩卖毒品一案。姜某某从2014年开始沾染毒品后,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又因吸毒被行政处罚。2018年6月社区戒毒期间,姜某某将一包晶状体物品贩卖给他人时,被当场抓获归案。
到案后,在一系列证据面前,姜某某承认贩卖毒品的事实。鉴于姜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天河区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告知姜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内容及权利义务,姜某某表示没有异议。
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据此向天河区法院提出了对姜某某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并获得一审法院的采纳。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
姜某某收到一审判决后,以量刑过重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天河区检察院认为,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姜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认罪动机不纯,一审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遂依法提起了抗诉。
广州市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支持天河区检察院提起的抗诉理由,并提出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广州中院经过审理认为,上诉人姜某某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又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对原来协商的量刑表示反悔,认罪但不认罚,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抗诉机关、支抗机关的意见有理,应予以采纳。
2019年3月13日姜某某一审判决刑满当日,广州中院对本案公开宣判,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此前介绍:认罪认罚制度是检察机关在落实以审判为中心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一项创新性重大举措,本案的成功办理解决了办案实践中面临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提出上诉,检察机关如何应对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等问题,从而为全面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