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广州首宗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再上诉的案件曾引发法律界关注--一宗贩卖毒品案中的被告人姜某某上诉后,检察机关随即提起抗诉,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的被告人二审被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不过,近日广州有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后上诉成功获得轻判。
孔某,男,1983年出生,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今年3月,他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被交警处理。
据广州市番禺区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孔某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7毫克/100毫升)驾驶号牌为粤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广州市番禺区观景路出御湖街西58米地下停车库发生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孔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被告人孔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一审广州市番禺区法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进行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鉴于被告人孔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法判决:被告人孔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孔某上诉称:原审判决未查明全案事实,包括事发地下停车场为不属于公众通行的公共停车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处于醉酒状态下驾驶车辆,依法不足以认定其犯危险驾驶罪;根据相关事实和情节,即使认定其醉后驾驶,也应依法不予定罪处罚。
他的辩护人提出:
一、案发地不属于道路安全交通法所列“道路”的范围,对上诉人交通事故行为不适用道路安全交通法。
二、一审对孔某据以定罪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查是车辆发生轻微刮蹭事故的四个小时以后,且在孔某未驾驶车辆的状态下进行,检查结果依法不能证明孔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车辆。
三、侦查机关向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隐瞒或遗漏孔某案发当晚第二次喝酒、影响定罪的重大事实。事实上,当晚保险公司勘查员到达现场后,以孔某涉嫌酒驾为由拒绝理赔,孔某因此心生闷气返回家中第二次饮酒,这次饮酒发生在抽血检查酒精含量之前。
四、即使认定上诉人有醉驾的事实,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建议二审对上诉人不予定罪处罚。
五、关于上诉人撤回认罪认罚的后果。上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源于侦查机关及检察机关没有向上诉人解释认罪认罚制度,上诉人对该制度并不理解。上诉人撤回认罪认罚,但其行为仍构成自首情节。综上,恳请二审改判上诉人孔某无罪或不予定罪处罚。
辩护人还提交了案发当晚交警乘坐电梯至上诉人家中的视频截图及酒瓶照片,以证明上诉人存在家中二次饮酒的事实。
广州中院二审查明,2019年3月24日21时许,孔某与家人及朋友在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聚餐并饮酒,餐后驾驶粤A号牌宝马牌小汽车回家,行驶至广州市番禺区观景路出御湖街西58米地下停车场时,车辆与人防大门门柱发生轻微擦碰。
孔某停车后回到家中再次饮酒,之后决定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并驾车返回事故位置停放。
22时许,保险公司勘查员到达现场,怀疑孔某酒后驾驶,双方就保险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勘查员于是报警。
次日1时许,交警到达现场,先后对孔某进行现场呼气酒精测试及抽血送检。经检验,孔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6.7毫克/100毫升。
关于二次饮酒的问题,广州中院二审指出,据孔某妻子吴某反映,事故发生后夫妇俩发生争吵,孔某因此生气在家中又喝了一点酒,之后决定向保险公司报案,于是返回停车场将车开回到事故位置。吴某确定孔某二次饮酒的时间是在保险勘查员到达事故现场之前。
因此,孔某称其在勘查员离开后回家二次饮酒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事实是孔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回家再次饮酒并且返回现场再次驾驶车辆。
关于酒精含量的问题,广州中院二审认为,醉驾时的酒精含量与最后抽血检测的酒精含量肯定存在一定差距。
通常情况下酒精自饮用30~90分钟后就开始消解,上诉人孔某是在20时40分许酒后驾驶,在21时许发生事故,至次日1时许交警到达现场检测,已经过了四个多小时,所检测的血液酒精含量只会低于醉驾时的真实含量,更有利于上诉人孔某。
关于居民小区停车场的法律性质问题,二审法院指出,道路安全交通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广州中院认为,居民小区在内部就是一个小社会,住户人数众多,小区内路段一定程度上也具有公共性,车辆在小区内行驶引发的事故不断增加也是不争的事实,同样损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停车场是道路的自然延伸,内部由车位与通道组成,还有通道与外界道路相连,设有交通标志,司机和行人在停车场内驾驶和通行同样要遵守交通规则。
居民小区停车场无论是实行开放式、半开放式还是封闭式管理,均属于道路的范畴,车辆在停车场内发生事故,应由交警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处理。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孔某违反交通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孔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原审已对其从轻处罚,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孔某仍有从轻的空间。
鉴于孔某醉驾时血液酒精含量较低,醉驾距离较短,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但未造成他人受伤或财产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二审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上诉人孔某及辩护人请求二审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今年7月15日,广州中院二审后维持了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撤销了一审判决的量刑部分,判决孔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