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该项规定以立法的方式赋予了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的权利。在此意义上,上述规定事实上代表了一种立法基本态度的转向,即,立法者对律师参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开始采取一种更为积极的肯定态度。
具体而言,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具有以下作用:
第一,就事实认定而言,律师的参与将有助于深度挖掘案件事实的细节,防止办案法官出现职业化“盲点”。准确地认定犯罪事实是正确适用死刑的基础和前提。然而,就事实认定而言,长期办理死刑案件的职业法官很容易形成一种思维惯性。简言之,职业法官的办案经验越丰富,也就越容易忽视具体案件在证据与事实上的个性化特征。然而,与职业法官相比,辩护律师则具有以下优势:首先,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参与死刑复核往往是一次难得的机遇与挑战,对于承办的死刑案件,律师往往具有与陪审员类似的“新鲜感”,愿意为之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其次,辩护律师基本上不会受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原审认定事实的束缚,而是习惯性地对此抱持一种怀疑态度,因此,辩护律师更容易发现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证据适用中的断裂和不足;再次,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一般会更留意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和事实情节,更乐于发现和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新证据,故此,就事实认定而言,辩护律师的参与可以弥补职业法官思维方式上的不足,防止出现职业化“盲点”。
第二,作为被告人合法利益的专门维护者,职业律师能够更充分地挖掘案件中有利于被告人的细枝末节和法律规范。在我国,基于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官也都会特别留意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范,但是,“由于复核法官要面对更多的案件,工作量远远大于律师,同时加上法官更主要是从宏观上去把握、审查全案,而很难象律师一样从微观上具体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意见。因此,好的律师意见类似于为法官审查案卷提供了一个好的‘阅卷提纲’和‘办案思路’,不少复核法官就是按照律师的辩护意见而进一步去确信或否认律师的意见而最终作是否核准死刑的裁定。”
第三,在当下社会转型时期,死刑复核案件不仅仅是一种直接关系到个人生死的特殊案件类型,更重要的是,死刑复核的导向在某种程度上还会影响到特定公共政策的形成。所谓公共政策,不仅仅指法律政策、死刑政策,甚至还会牵扯到国家经济领域的一些宏观经济决策、走向等问题。因此,在涉及公共政策的案件中,个案的处理已经不再是仅仅关乎个人生死的问题,同时还代表着国家对待这种类型死刑案件将采取一种什么样的刑事政策。因此,在此类案件中,如果还按照传统的审核书面材料、讯问被告人的方法,而没有职业律师的参与,是很难真正做到公正、公平的。
综上,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不仅有助于保证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防止错杀,而且有利于贯彻减少死刑、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有助于保证死刑适用的公平性。